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85号) | |||||||||||||||||||||||||||||||||||||||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宁波市鄞州区互联网金融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和《宁波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85号)精神,加快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筑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安全网”,积极整治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排查和分类整治,努力维护我区良好金融生态,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家、省、市各级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多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明确分工,强化协作。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除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采取“穿透式”监管方式,即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三)大宗商品交易、私募股权等业务 重点整治利用金、银、原油、沥清、农产品、邮币卡等各类电子交易平台和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欺诈交易、恶意炒作的行为,以及利用新三板(区域股交中心)挂牌、上市等为诱饵,进行股权投资、私募股权交易、炒股配资等虚假宣传、欺诈交易、非法集资等的行为。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对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要发挥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作用,充分掌握企业股东背景、信用状况、经营团队、运营方案、风控措施等,做好风险评估。 (二)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把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对市举报电话12345转交办理事项做好记录,设立举报台账,对举报事项及时做出处理。 (三)建立完善数据库。根据前期多次排查摸底情况,结合已经建立的类金融企业数据库,根据“穿透式”管理要求,组织部门、镇乡(街道)进行进一步排查、走访、摸底,动态调整更新数据库。 (四)进行分类处置。经排查摸底,对类金融企业进行分类处置。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企业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工作要求及责任 (一)区级统筹。成立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主任、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总体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工作督查、考核评估和情况通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工作时间至明年3月整治工作结束。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相互合作,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二)属地组织。各镇乡(街道)作为全面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工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抽调精干人员,加强力量配备。依托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利用基层网格化管理优势,构建扁平式、网格化、全覆盖的监测预警体系。 (三)共同负责。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市级5个专项工作小组,开展对接、会商、查处、整治工作。 (四)职责分工 1.各镇乡(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整治工作属地负责制;牵头组织属地公安、市场监管等派出机构,开展基层网格化排查,及时掌握机构信息,按照“规范型、风险型、涉案型”分类处置;建立联络员制度、月度信息报送制度,落实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在选商招商中,要明确“谁引进、谁负责”的招商原则,落实源头防控。 2.区级部门 (1)区金融办。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协调、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工作督查、考核评估和情况通报等统筹工作;组织对从事小额贷款、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联系对接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局),协调配合省、市文件明确由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局)负责的相关领域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整治培训工作。 (2)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一行三局)、金融办共同组织对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负责通过注册登记、排查范围关键词搜索、广告监测等方式,做好排查范围内的企业注册信息数据分类、信息查询等工作;将整治范围内的机构列入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范围,并做好与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和镇乡(街道)的日常信息共享工作。 (3)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排查工作情况按照明确口径进行宣传报道;主动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提供给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舆情导控。 (4)区委政法委。负责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把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工作机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及整治工作纳入“平安鄞州”考核;负责协调政法机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做好涉众型的非法金融案件的维稳工作。 (5)区信访局。牵头开展信访维稳工作;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主动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提供给各相关部门和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6)区公安分局。牵头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组织全区公安力量配合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等工作,对核查出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线索,依法集中严厉打击;主动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提供给相关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指导、督促、检查互联网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7)区经信局。组织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专项整治。 (8)区教育局。组织对从事民办教育且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整治。 (9)区住建局。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治。 (10)区农林局。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排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11)区商务局。组织对从事融资租赁、典当业务的机构开展排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12)区法院、检察院。配合领导小组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至2016年6月底) 建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动员部署,加快启动整治工作。尽快确定镇乡(街道)和基层网格立体化排查网络人员名单,明确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二)培训、排查阶段(至2016年7月上旬) 根据市里统一安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各镇乡街道根据领导小组下发的企业名单,开展排查,要依托各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依托基层网格化管理网络开展排查工作。 (三)清理整顿阶段(至2016年11月底) 对辖区内或牵头领域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机构和业务进行集中整治。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要求。对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法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督查评估阶段(至2016年11月底) 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镇乡(街道)、部门开展督查和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五)验收和总结阶段(至2017年3月底) 领导小组组织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镇乡(街道)、部门形成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 六、其他要求 请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明确专项工作分管领导、联络员,于6月8日前上报工作联系表(见附件),并按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联系人:区金融办陈伯水,电话:82815887,传真:82815884, 附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 附件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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