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民饮用水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90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7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农民饮用水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鄞州区农民饮用水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饮用水建设管理,保障农民饮用水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宁波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和使用农民饮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饮用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它用水,主要包括镇乡集中式供水或联村集中式供水、单村供水,不含区、建制镇的供水企业以及公共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面广量多、政策性强,为抓好对这一项工作的统筹领导,区政府成立安全提升及长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安排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各镇乡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全面参与和支持农民饮用水项目工程,具体分工如下: 区监察局:负责农民饮用水项目工程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及项目推进行政效能监察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制订全区农民饮用水年度建设计划、区级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年度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资金;组织审查各镇乡农民饮用水工程实施方案、镇乡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农民饮用水工程检查、考核和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农民饮用水工程多元化管护机制。 区农办:与区水利局共同制订全区农民饮用水年度建设计划,监督、落实年度工程建设任务。 区发改局:负责农民饮用水项目工程计划范围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民饮水项目财务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民饮用水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负责农民饮用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指导和监督各镇乡政府做好水质检测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农民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第四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作为农民饮用水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域农民饮用水的工程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年度计划及专职人员和专项资金,负责做好辖区内农民饮水项目工程及相关政策处理工作。制定镇乡农民饮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农民饮用水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水质检测工作,督促村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贯彻落实有关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并组织开展培训;全面做好检查、监督、考核及协调处理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各行政村对本村农民饮用水工作负责,确保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合理合法、管理工作正常安全;执行农民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调查处理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村民公布建设和管理状况。 第五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区域农民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民饮用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民饮用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各镇乡根据农村饮用水实际情况,在每年的8至9月份向区水利局申报来年农民饮用水建设计划,区农办、区水利局与区财政局等部门会商后,确定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案,由区发改局或者区水利局按照规定审批。 第九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竣工后,由区发改局或者区水利局会同区农办、财政、卫计、环保、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决算审计。验收合格后移交当地镇乡、村管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验收时必须出具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农民饮用水工程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和村民筹资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工程建设的内容、筹资情况、受益范围、工程预决算等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监督和指导本区域农民饮用水工程的经营管理、设施维护和运行等工作。 第十四条 村级农民饮用水工程和镇乡农民饮用水工程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农民饮用水工程的水源巡查、水质自检、供水设施检修和养护等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真实记录运行日志,建立健全供水档案。 第四章 安全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意见,报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审查通过后,再报区政府审批,并设立警示标志: (一)以小型水库、山塘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小型水库、山塘的集水区域; (二)以河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 (三)以大中型水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的保护范围。 (四)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米的范围。 卫生计生局负责依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化验室及水质检测机构、监测机构、供水管理机构,建设完善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提升区域内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供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开始试行。 附件:鄞州区农民饮用水安全提升及长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鄞州区农民饮用水安全提升及长效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茅剑辉 副组长:钱 磊 区政府办 谢赛定 区水利局 成 员:陈逸明 区水利局 高毓武 区发改局 杨国定 区财政局 孙 鸿 区卫生计生局 王丽萍 区环保局 程 洪 区审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组织全区农村饮用水安全提升工程及长效管理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陈逸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