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鄞政办发〔2016〕70号) | ||||||||||||||||||||||||||||||||||||||||||||||||||||||||||||||||||||||||||||||||||||||||||||||||||||||||||||||||||||||||||||||||||||||||||||||||||||||||||||||||||||||||||||||
发布日期: 2017-10-26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区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对推进我区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注重服务”的原则,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协作支持,保险公司宣传推广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具有鄞州特色、适应市场需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目的意义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关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丰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区已实行公共餐饮服务重点区域和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有利于进一步分散和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压力,使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引导鼓励食品企业主体投保,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补偿机制作用,最终形成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和事故救助机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功能。 三、工作目标 今年起,逐步向辖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特别是引导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和规模种养殖户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领域首先参保,随后逐步将各类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纳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通过3年左右努力,全面推进辖区食品领域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形成初具规模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网络。 四、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市场运作,制定承保方案。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等五家保险公司组成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具体运作鄞州区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项目。保险机构(共保体)要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为基础,认真开展项目调研,根据不同企业性质和风险等级设计对应条款,同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基础上,以契合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因地制宜、务实创新”为原则,以“食品安全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陆续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创新产品,厘定公平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承保方案。 (二)政府推动,完善运作机制。建立由区食安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林局积极参与、承保机构(共保体)全力实施的运行机制。各食品监管部门积极采取行政指导、风险分析、诚信建设、示范创建、宣传推广等多种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保,并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加强宣传推广。同时与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和合作,及时沟通对接,提供政策指导,为承保机构和投保单位搭建合作平台。共保体应全力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工作。 (三)积极推广,逐步扩大覆盖面。今年起逐步向辖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各环节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由企业支付保费,重点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水产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生产企业以及具有鄞州地方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环节的各食品经营单位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餐饮环节的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集体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和星级酒店以及有鄞州地方特色食品消费场所等。 1.投保人、被保险人 工商注册在鄞州辖区内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零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种植业;养殖业。 2.保险机构 由市金融办、市保监局牵头协调下,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太保财险、长安责任、中国平安财险等五家宁波分公司成立共保体,承担试点阶段的保险业务。 3.保障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合法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合法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流通单位、餐饮服务单位三个费率表计算,详见附件1。 5.政府补贴政策 为了更好地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商业化,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从今年起至2018年,区政府每年安排不超过150万元给予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企业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经费出自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不够部分由区政府另外拨付),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2016年度,对投保食责险的企业给予50%的保费补贴; 2017年度,对投保食责险的企业给予40%的保费补贴; 2018年度,对投保食责险的企业给予30%的保费补贴。 (四)注重服务,建立保险全程服务体系。 保险机构(共保体)设立“宁波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具体服务我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建立全程服务体系,事前对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事中定期对投保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投保单位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并及时告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后加强理赔服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履行责任事故保险赔偿责任。 建立事前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共保体)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强化承保前现场查勘,对投保单位开展风险评估,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建立完备的风险评估报告,根据投保单位风险等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赔付情况等要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建立不同种类食品风险等级目录,合理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风险等级,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开展保前投保单位的防灾防损检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专家队伍,成立食品安全责任险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等技术工作,并在危机发生时配合政府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和保险理赔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建立事中服务体系。保险机构为投保人开通绿色通道,获得优先服务权利,简便流程,提供咨询,上门服务,定期回访,对投保人各项承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年对投保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2次以上风险预防和事故应急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技能,每年组织人员下农村、进社区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宣传。保险机构(共保体)组建一支由专职人员组成的协管队伍,负责信息收集、分析、传递工作,协助政府建立地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中心,加快建立风险数据库,定期主动对投保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业务指导,参加监管部门业务培训,对协管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责任。 建立事后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共保体)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理赔工作预案,成立理赔核准小组,积极应对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并正确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客观报道,配合政府公开透明地解决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提供专属优质理赔服务,简化环节,做到全天候、多渠道接受报案,限时查勘、限时赔付,在损失金额未明确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支付一定数量预付赔款。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建立理赔协商机制,成立由保险机构(共保体)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险专家委员会、运营中心(理赔核准小组)、被保险人(单位)、被保险人所属行业协会等代表组成的理赔协商小组,开展相关理赔协商,如协商不成,被保险人可采用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强化服务保障,建立危机处理反思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区农林、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定期公布高风险生产、经营企业情况,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并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促进企业提高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要通过检测、执法等手段,为保险的责任认定工作提供支持。承保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政策研究,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法律中介的作用,解决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鉴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关键问题,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化解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 (二)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将企业是否投保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作为监管部门采取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已投保企业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在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实施的头三年,给予参保企业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鼓励引导食品企业主体投保。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管理机制,盘活资金用途,用于保费补贴支出、宣传培训等,也可作为应对食品安全的超额赔付及突发事件应急费用的垫付。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工作进展、社会效能、各项政策的宣传,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深入人心。要通过专题对接、举办论坛、签约仪式、诚信倡议、行业宣言、授发牌证等形式,组织引导投保企业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要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及时公布企业投保情况,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消费者利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报导责任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凝聚社会正能量,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附件:1.鄞州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费率表 2.宁波市鄞州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附件1 鄞州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费率表 (一)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注:浮动系数是根据企业的生产加工设备先进和新旧程度、进货渠道是否规范、企业硬件软件是否齐全、人员配备水平高低等现场工作环境以及上年出险情况和赔款而定。 (二)食品流通单位(n:该超市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注:浮动系数第一年为1,之后根据上一年的出险次数以及赔款而定。 (三)餐饮服务单位(n:该餐饮企业在宁波市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注:浮动系数第一年为1,之后根据上一年的出险次数以及赔款而定。
(四)种植业、养殖业
注:浮动系数第一年为1,之后根据上一年的出险次数以及赔款而定。 附件2 宁波市鄞州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基金管理(以下简称风险基金),规范风险基金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赔偿救助,发挥风险基金在推进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推动食品安全商业风险等方面作用,根据《鄞州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在鄞州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事故,以保险合同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解释为准。 第四条 风险基金的所有权归属于作为投保人的鄞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鄞州区政府”)。鄞州区政府委托鄞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鄞州区食安办”)建立和完善风险基金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风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 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风险基金的资金单独建账,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支付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盈余及其他财政拨付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 (三)提供风险分担保障,保险公司划拨的保费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六条 每年收取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在扣除20%的经营费用、赔付成本以及5%的预定利润等项目后,盈余部分应全额计提进入风险管理基金。风险基金资金收入具体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资金收入=300万-300万*20%-300万*5%-300万*税费(6.8653%)-赔款-理赔费用+社会捐赠资金+政府财政拨付资金+其他合法收益。(注:税费6.8653%是指营业税金及附加:5.6%,印花税:0.1%,水利建设基金:0.06%,保险保障基金:1%,监管费:0.1053%) 第七条 运营期间如有共保人退出,其对应份额的风险管理基金结余及相关收益归属风险基金留存共保人所有。 第八条 风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风险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受鄞州区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由鄞州区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基金的使用及管理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章 用途范围 第十条 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一)重大赔款准备金,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实际用于抚恤或救助费用高于政府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时,政府食品安全保险赔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由风险基金进行支付,以风险基金的实际累积余额为限。 (二)宣传与培训。组织开展风险预防和事故应急教育培训,开展食品安全常识和宣传教育,以及相关的印刷品、宣传品印制费用支出。 (三)专家咨询指导。聘请专家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开展日常的学术活动和培训讲课、保险理赔事故协助鉴定等相关费用支出。 (四)商业推广保费补助。鄞州区内食品生产经营等企业投保商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经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鄞州区食安办派员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共保体公司派员担任。 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建立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特殊情况下基金的赔偿支付标准; (二)监督基金的计提和支付工作; (三)协调、研究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四)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五)每年向政府报告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宁波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是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赔偿; (三)定期向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委员会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四)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五)完成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鄞州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风险基金的资金划拨、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宁波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应当严格履行财务制度各项规定,依法保管风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每季度将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风险基金的收取、结存以及投资运作情况向鄞州区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风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应该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由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鄞州区食安办、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具体另行商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