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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6〕55号)
发布日期: 2017-10-26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


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能支撑鄞州现代农业发展的职业农民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村劳动力,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分初、中、高三级,依据带动农民就业、农业经营规模和水平,以及申报人学历、职业技能水平、参加培训情况等进行科学划分和认定。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申报受理、核准审批、监管审查等事务,负责补助资金发放、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努力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被群众公认。有大局意识,拥护和支持地方农业政策。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及德绩才并重的原则。

  第八条  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年龄原则上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农业创业3年以上,非鄞州籍的须5年以上。

  第九条  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必须经过镇乡(街道)农业技能培训和区职业农民培训并测试合格。

  第十条  各级新型职业农民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初级新型职业农民:

  (1)具备相当于初中以上学历;

  (2)农业土地承包面积20亩以上,水产养殖、果树及经济类作物10亩以上,畜(禽)年出栏300头(1000羽)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家乐、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电子商务经营户)等及其他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在农业领域从业或创业人员具有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的。

  2.中级新型职业农民

  (1)具备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三年以上;

  (2)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持有劳动部中级农业职业资格证书或具备人事部门认可的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3.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1)具备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三年以上;

  (2)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持有劳动部高级农业职业资格证书或具备人事部门认可的中级农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主要认定程序:

  1.符合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到所在地镇乡农办(街道经济发展科)及相关机构领取《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经镇乡农办(街道经济发展科)及相关机构审核;

  2.经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发证;

  3.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如:农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劳动合同、有关部门注册证和法人证等);

  (2)《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随带原件)、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第四章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1.准入机制。对通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发放《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进行动态管理,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

  2.退出机制。对《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持证农民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之一的;三年内未达到20学时农科继续教育的。经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实行退出机制。退出后收回或注销《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3.验证。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年1次对《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未达到各项要求和未按规定进行验证的视作放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之日起实施,原《鄞州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和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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