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报>2017年政府公报>2017年01-02期>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风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6号)
发布日期: 2017-10-24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科技风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鄞州区科技风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科技招商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进我区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鄞州区科技风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风补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资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对促进全区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高科技项目(企业、平台)给予相关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二条  风补资金按照“政府引导、程序规范、强化监管、风险可控”的原则,采用“一次性确定、分阶段兑现”的办法,加快推进项目落地、产出,发挥牵引作用。

第三条  风补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对在规定年限内获得风补资金支持的项目,若市级以上人才项目立项需区级配套的项目就高补差,原则上不再享受区内其他经济扶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风补资金重点投向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智能经济发展方向,对构造我区现代产业体系起到引领和补链、强链作用的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

第五条 风补资金项目分为企业和平台两类,风补资金支持企业应拥有一支较强的运营管理团队,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项目成熟度较高,市场前景广阔。风补资金支持平台主要为有较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项目孵化能力,能较大促进鄞州区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风补资金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风补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的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产业化投入,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高风险理财产品、房地产、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对获得的风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风补资金项目免租场地一般不超过5000平米,时间不超过三年,如风补资金项目实施方第一年未达到目标,房租30%由项目实施方承担。第二、三年未达到目标,房租50%由项目实施方承担。

   第八条  单个项目人才公寓一般不超过5套,免租金三年。

   第九条  风补资金项目财政地方贡献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

第十条 若项目进展超预期,在条件许可下可给予其他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成立风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科技的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府办副主任和科技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人才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投合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作为风补资金安排使用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风补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  对所有项目,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引进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风补资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资金性质为无偿资助。项目决策流程如下:

1.项目初评:对高校院所、风投机构和中介机构等推荐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前期调查、谈判等工作。项目初评通过后,提出初步意见,向领导小组相关领导汇报,同意后进入下一阶段。

2.专业评估:对难以把握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书面审议结果和评估报告。如果有必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风投专家对项目进行答辩评审,出具专家评审综合意见。

3.初步审议: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市场、团队和扶持政策进行商量审议,形成审议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议意见与项目实施方进行商议,达成共识。

4.集体决策:区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意见和方案,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5.决策履行:相关部门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与项目方签订详细协议,并抓好项目落地、扶持政策到位及服务工作。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四条  对落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户地镇、街道(园区)为主,相关部门协助,负责对风补资金项目的日常服务与监管。项目实施前半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落户地镇、街道(园区)要每月对落地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并将进展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半年以后每季度上报一次。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按协议要求对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对通过考核并且进展正常的项目,按协议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主要指标未通过年度考核但仍在实施的项目,暂停或部分拨付后续风补资金,待下一年度两年目标合并通过年度考核后再予拨付后续风补资金。

第十七条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且发展前景明朗的项目,因为客观因素需要项目延期的,由项目实施方提出延期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将项目进度适度延期。

第十八条  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出现严重违反协议规定情况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并按领导小组审议结果执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终止

第十九条  风补资金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协议目标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项目实施情况,出具项目考核验收意见,并报告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如项目实施单位因各种因素导致项目实施终止,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实行项目清算,对未使用完的风补资金进行追回,其余视为风险损失。

第二十一条  若因项目实施单位严重违反相关协议规定的内容导致项目终止的,原则上需退回已补助资金,破产情况除外。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鄞注册十年以上,生物医药类企业必须在鄞注册十五年以上项目总部、销售、税收及上市主体必须在鄞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注册期满之前离开鄞州,原则上需退回已补助资金和相关政策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每个项目具体扶持政策,根据项目情况从严把关。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