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社会救助和福利>政策文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02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提升困难群众生活质量,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4年1月起,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42元调整为1158元。
  2.调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14年4月起,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496元调整为1603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98元调整为962元。
  二、调整精简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4年1月起,享受原工资40%精简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105元调整为1215元;享受定期定量精简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调整为1090元。
  三、调整在乡革命老同志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4年7月起,抗战时期在乡革命老同志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88元调整为766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革命老同志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78元调整为756元。
  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月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