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东钱湖镇政府、东投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11日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我区利用下列政府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业、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建管分离,完善项目代管制;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完善业主或代管负责、施工企业自控、监理一线监管、政府监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五)建立工程项目保廉体系,实行廉政审批、廉政监管。 第五条 成立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统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区经发、财政、审计、国土、规划、建设和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依据有关政策,结合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纲要和开发建设的实际要求,在每年9月下旬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包括上年度续建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估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建成后营运管理方式等内容。项目的附属工程不得从主体工程中剥离为单独项目。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发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向项目业主下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第九条 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财政收入情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统筹平衡,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拨款程序、项目进度、合同条款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 应急、抢险等临时项目和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经发、财政、国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项目资金计划调整按《关于印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13〕82号)执行。
第三章 项目前期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制、咨询、审查和审批统称为项目前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经发局可以结合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通过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方式,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一)原则上对前期规划明确的城市道路、景观整治、房屋建设类等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二)经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取得规划局出具的选址意见、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审核意见后,提出项目建议书,由经发局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国土局、规划局、旅湖局、环保局等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勘测定界、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水土保持评估审核(需简化的从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审核、节能评估审核等手续,并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发局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和地质条件、工程方案、节能分析、环境影响、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等方面内容,并应当对建设方案、工程技术方案、场址选择、设备选型等相关内容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和优化。 第十六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信访风险评估。 信访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现的信访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第十七条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发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前可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局选址时批准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方案设计,报规划局审批。重点地段、重要项目应进行多方案比选。重点地段、重要项目的概念性方案由规划局按规定选取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经专家会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初审后的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当明确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和招投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由经发局组织相关单位会审。设计单位按会审会议要求修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经发局审批。项目概算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由经发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在初步设计审批时一并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予以调整: (一)项目的主要功能、规模和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 (二)因工程建设条件等出现不可预测因素,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 (三)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处理费用发生变化的; (四)因主要建筑材料、人工费等成本因素,工程造价发生明显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变更造价累计额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概算10%以上; (二)单项工程变更造价500万元以上;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审图公司审核。 第二十四条 以建设管理中心为业主的项目,代管单位为委属国有企业的,施工图出具后,按建管分离的要求,由委属国有企业代管建设,并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取得规划工程许可证后,应根据立项批复中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从审计部门确定的审价机构目录中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招标控制价,审计部门视情进行标前审核,项目合同价一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最短时间为30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时限及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完善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计制度的补充办法》(甬东旅政发〔2012〕56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监登记、安监登记;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应尽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经发局应当在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法人。委属国有企业代管的项目,由委属国有企业全面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是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安全总牵头责任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对文明施工、施工质量、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应确定现场管理人员,督促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岗到位。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一)经多方论证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二)因地质勘察、水文等资料不详或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时; (三)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或新的设计规范时; (四)应用先进技术或优化设计,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有利于保护环境、改善施工条件的; (五)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确需变更,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应严格落实工程变更要求: (一)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准许变更的范围。任何单个分项工程一般只能变更一次,严禁将工程变更肢解规避审批。 (二)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应制定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设计变更和决算核定,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1.单项变更金额80万元以上的; 2.项目合同价在1600万元(含)以下,累计变更占合同价1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3.项目合同价在1600万元以上,累计变更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四)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应强化审计服务,及时提供单项工程变更的审计结果,确保工程变更及时办结。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备案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城建档案室。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设计费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工程勘察费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审计后工程总价款的95%,质保金待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满,经使用单位出具意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确认无工程质量问题后方可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编制工程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报审计部门审核(以建设管理中心为立项主体的项目,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须同时将工程结算和财务竣工决算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同时,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与项目使用及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使用及管理单位提出有关维修事宜,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应及时联系施工单位,予以维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或代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 第三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东钱湖镇政府投资项目、区内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等方式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若本办法与原规定有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规范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成立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 旦 副组长:冯灿焕 成 员:孙 平 经发局 徐松根 建设局 叶颢威 财政局 张高华 社管局 唐海伦 旅湖局 尹兆成 监察室 陈 波 规划分局 许洪潮 国土分局 凌剑晖 镇政府 李光良 东投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徐松根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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