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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5-14 16:58

鄞人社〔2013〕77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暂行办法(鄞人[2010]95号)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鄞州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鄞政办发[2013]55号)精神,设立鄞州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区财政从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经费作为鄞州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坚持“科学管理,运作规范,合理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鄞州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见习补助。企业成功创建区级见习基地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基地见习期间,由区财政提供每人每月当地当年度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基地录用本单位见习的鄞州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录用1名补助500元,其中录用困难家庭及残疾人毕业生的,每录用1名补助1500元。见习生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区财政补助50%。

(二)灵活就业补助。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毕业2年内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区财政按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补贴。

(三)困难补助。对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及因高校毕业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家庭的鄞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在临就业期间发放一次性求职补助2000元。

(四)社保补贴。自2012年起至2015年,大型企业录用2011年至2015年期间毕业的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录用人数由区财政提供为期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计算。

(五)创业园建设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区财政给予30%至50%的配套奖励。

(六)创业项目资助。对已经或有意向在鄞创业的毕业5年内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宁波生源在校生、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的首次创业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2-20万无偿创业资助。

(七)创业场租补贴。鄞州生源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区大学生创业园的,给予前二年50平米以内全额和第三年减半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年。在鄞创业的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外租赁经营场地用于首次创业的,提供年租金10%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最多不超过3年。

(八)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在鄞州区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创办创业实体的宁波生源在校生、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

(九)优秀创业大学生奖励。对在鄞创业并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毕业5年内宁波生源和宁波户籍高校毕业生、宁波生源在校生、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由区财政给予50%以内的配套奖励。 

第三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五条 鄞州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见习补助、灵活就业补助、困难补助、创业场租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目,先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公示。

(二)社保补贴项目,先向所在地(按纳税口径)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提交区人力社保局,由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复核、公示。

(三)创业园奖励、优秀创业大学生奖励等项目,在上级有关评选、表彰文件下达后,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四)创业项目补助,先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年度项目评审活动,并进行公示。资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50%,其余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第六条  拨付途径按照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直接拨付至个人外,其余资金统一拨付到申请对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再由主管部门或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毕业生  充分就业  专项资金  办法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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