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以及表格下载

发布日期:2013-04-17 12: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本站

事项名称

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资格

事项编号

受理部门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和专技人员管理科

受理地点

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

服务时间

工作日夏令时 8:30-11:45;14:00-17:15.冬令时8:30-11:45; 13:30-16:45.

联系人

周冰

咨询电话

0574-87406570

服务对象

大中专毕业生

法定时限

无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每季度申报截止日后3个月

收费情况

不收费

监督电话

0574-87406561、0574-87406562

设立依据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 351号)

受理条件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或成人教育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达一定年限,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1、初定员级: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初定助级: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初定中级: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相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注:根据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第二十八条,本科及以下成人教育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资格,其学历取得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计算。

此外,申请人员须在鄞州区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从当季度申报截止日往前计算6个月),且审核时须参保。

申请资料

1.《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表》2份(初级);中级3份。由单位签署意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人事代理关系在鄞州区的由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其他的由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园区签署意见)。

2、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其中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其中申报助理会计师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申报四级律师的需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申报助理记者和助理编辑的须具备本科学历。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免冠二寸照片2张(初级);中级3张。

办理流程

其中,人事代理关系在鄞州区的,将上述材料递交到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其他的递交到区人社局人才专技科509办公室。 
首次确定助级的由区人社局审核后发文公布。 
首次确定中级的,区人社局初审后,递交市人社局复审,由市人社保局发文公布。 
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资格公布文件每季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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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确定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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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行政审批中心1楼2号窗口查询,电话8822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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