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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学生见习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19 17:26 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

鄞人社〔2013〕19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鄞州区大学生见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大学生见习、实训工作有序开展,现将《鄞州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及《鄞州区大学生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9日

鄞州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鄞政办发〔2013〕55号)和《关于做好鄞州区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工作的通知》(鄞人〔2007〕8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鄞州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鄞州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专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

第三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循“自主申报、择优评定、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见习基地认定条件、申请程序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重视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工作,有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见习管理工作;

(二)有相对固定的见习场所和接收毕业生见习的软、硬件条件,能提供开展见习工作的经费和相应物质保证,为见习生提供不低于当地当年度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三)对见习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每年能持续提供见习岗位20个,见习结束后录用比例不低于20%。提供的见习岗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点和能力水平,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帮助见习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规模以上企业优先认定。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用人单位于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拟新增见习基地;

(三)对拟新增见习基地进行7天公示;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授予“鄞州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匾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要职责: 

(一)制定见习方案,接收见习生到岗,确定指导老师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生的工作、培训、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三)负责对见习生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推荐、安排考核合格的见习生就业。

第三章  见习人员招收与管理

第七条  见习对象为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且年龄在26周岁以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并已按我区规定进行未就业毕业生登记的普通高校、普通中专、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宁波生源毕业生。

第八条  见习基地接收毕业生开展见习需事先到区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等。符合条件并有意向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需事先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见习基地应与见习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明确:1、见习岗位和职责;2、工休时间和见习期限;3、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见习待遇;4、见习生应遵守的纪律等内容。

第十条  见习基地和见习生应共同遵守《就业见习协议书》各项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未就业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非因本人原因,一般不少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同单位累计不超过1年。见习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随意中止见习关系。

第十一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为见习生出具见习鉴定情况表。此表可作为见习生的就业经历和能力证明,以及各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其就业、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见习生根据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工作情况,如实填写见习情况反馈表,作为人社部门对见习基地的考核评估依据。

第十二条  见习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并可补缴见习期的社会保险,同时,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如在见习期间被录用的,应中止见习活动。

第四章 资金扶持及考核

第十三条  对新挂牌的区级见习基地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挂牌的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见习生生活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区财政按50%标准补助给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录用本单位见习的鄞州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录用1名补助500元,其中录用困难家庭及残疾人毕业生的,每录用1名补助1500元。

第十五条  见习补贴发放办法按照《关于贯彻鄞州区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鄞人社[2013]102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各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根据自评情况和见习生反馈意见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环境与条件、岗位质量、规章制度、见习计划制定落实、见习效果、见习补贴发放、见习生满意率及留用率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考核情况较好的见习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实践基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区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区级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三年,挂牌期满需重新进行申报,不申请续报的视为自动失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鄞州区大学生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进一步加强鄞州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鄞党办〔2012〕52号)精神,为切实加强鄞州区大学生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鄞州区大学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经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具有一定的软硬件条件,能够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实训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循“自主申报、择优评定、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实训基地认定条件、申请程序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实训基地认定,认定条件如下:

(一)重视在校大学生实训工作,有规范的实训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实训管理工作;

(二)有相对固定的实训场所和良好的软、硬件条件,能为实训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三)对实训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每年能持续提供10个以上实训岗位,提供的实训岗位适合实训生的专业特点和能力水平,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帮助实训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规模以上企业优先认定。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用人单位于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二)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拟新增实训基地;

(三)对拟新增实训基地进行7天公示;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分别授予“鄞州区大学生实训基地”匾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训方案,接收实训生到岗,确定指导老师并签订实训协议,组织开展实训培训活动,落实各项实训措施;

(二)负责实训生的工作、培训、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三)负责对实训生的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出具实训考核意见。

第三章  实训人员招收与管理

第七条  实训基地根据区人力社保局下达的实训计划接收实训人员。实训对象为鄞州区辖内高校在校大学生。

第八条  实训基地接收在校大学生开展实训,须事先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实训岗位、实训人数、实训期限等。

第九条  实训基地应与实训生签订《实训协议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训岗位和职责;

(二)工休时间和实训期限;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实训待遇;

(四)实训生应遵守的纪律等内容。

实训基地和实训生应共同遵守《实训协议书》各项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条  实训生在同一单位实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训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随意中止实训关系。

第十一条  实训期满,实训基地应为实训生出具实训鉴定情况表。此表可作为实训生的实习经历和能力证明,以及各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其就业、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实训生根据实训基地提供的实训工作情况,如实填写实训情况反馈表,作为区人力社保局对实训基地的考核评估依据。

第四章 资金扶持及考核

第十二条  对新挂牌的区级实训基地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根据区人力社保局下达的实训计划完成实训任务的,每接收1名实训生补助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实训基地为实训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由区财政按50%标准补助给实训基地。

第十四条 建立实训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各实训基地进行年度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根据自评情况和实训生反馈意见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训环境与条件、岗位质量、规章制度、实训计划制定落实、实训效果、实训生满意率等情况。对考核情况较好的实训基地给予的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区级实训基地资格。

第十五条  区级实训基地挂牌期限为三年,挂牌期满需重新进行申报,不申请续报的视为自动失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抄送:区法制办。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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