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1-10-09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来源: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08〕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规定 (一)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鄞州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符合《办法》第四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在房源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也可申请租金补贴: 1.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三证之一,且有效期连续满两年以上的无房最低收入家庭; 2.申请人或配偶有一方年龄达到男55周岁或女50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 3.军烈属; 4.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5.无赡养人的孤寡单身居民(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6.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的; 7.申请人或配偶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或女55周岁无房的低收入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应如实填写《鄞州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根据房源情况上述前六类对象可优先配租。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对自愿放弃实物配租住房选择货币补贴的,其租金补贴按可享受标准金额上浮20%。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收入及家庭财产核定按《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08〕185号)文件执行。 (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现居住集体宿舍、集资建房、承租公房(含军产住房、宗教产住房)的,须提供由房屋产权方出具的产权性质证明。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镇乡(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二、户的认定 以鄞州区非农业户口簿(含单位集体户口)、结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证》、《特困职工证》、《伤残军人证》等证件为依据,以实际共同居住为原则,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一)一般按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认定为一户; (二)年满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可以按一户认定。 三、家庭人口计算 (一)具有鄞州区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内无住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二)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属农业户口,但实际与申请人生活居住在鄞州区的,可将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 (三)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鄞州区,但实际与申请人生活居住在鄞州区的,可将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 (四)虽有非农业户口,在申请日未满十八周岁的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列入原迁出地计算);至申请日已满十八周岁的直系亲属,计入现户口所在地家庭人口。 (五)原为鄞州区非农业户口,但因下列情况之一,现不在鄞州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员,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现役军人; 3.在野外工作(如地质、远洋等)的人员; 4.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5.临时出境,仍要回鄞州区居住的人员。 (六)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七)至申请日户籍迁入申请人处不满12个月的,除出生、结婚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迁入外,不列入家庭人口计算,若原迁出地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列入原迁出地家庭人口计算。 (八)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以《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证》、《特困职工证》、《伤残军人证》等证件认定,包括持证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九)已申请登记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四、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包括自有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具体按下列分类计算: (一)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相关凭证未明确建筑面积但已经明确使用面积的,建筑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5计算。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产权证载明的份额计算,产权证上未载明的,按共有人人均份额计算。建筑面积未明确的,申请人应提供由测绘机构测绘的建筑面积。 (二)市六区内农村自建房无房屋产权证,但有批地建房资料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按住房计算建筑面积;非住宅房产视同住宅计算建筑面积。 (三)至申请日,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在5年内转让或改户的,其住房建筑面积应当计入。 (四)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以备案合同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入。 (五)离婚户自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日已满12个月的方可申请;自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生效之日至申请日不足5年的,原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按下列规定计算: 1.离婚前已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将住房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离婚前购买的该套住房的50%的建筑面积计算。 2.离婚前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中将承租的住房使用权归一方,另一方住房自行解决的,该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自行解决一方;另一方居住到再婚或另有住房时止的,应按实际建筑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另一方获得住房补偿金的,应折算成相应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离婚当年同地段同结构房屋的房改市场价全额折算。 3.离婚前夫妻双方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按50%建筑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产权份额的,建筑面积按份额计算;未明确或有住房补偿金的,按50%的建筑面积或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离婚前已出售的住房,至申请日不足5年的,参照前款离婚户建筑面积计算第1~3条的规定核定建筑面积。 (六)申请人在鄞州区城市实施拆迁(含农村拆迁)项目时,选择货币补偿尚未购房,按拆迁补偿协议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选择直接安置住房或货币补偿、自选安置已购房的,则按安置的住房或已选购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被拆迁人或家庭成员名义在鄞州区城市实施拆迁(含农村拆迁)项目时,享受拆迁低限标准安置的,按享受的低限部分建筑面积认定。 上述拆迁建筑面积计算,他处另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 (七)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应合并计算其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住房建筑面积平均水平的,按合并计算后的面积认定: 1.至申请日,将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转让或改户给父母、子女或孙(外孙)子女满五年及以上,且该住房尚在的(包括该住房已拆迁,拆迁安置房尚在的); 2.户口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包括户籍分立和单独居住),且住房尚在的; 3.实际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 上述建筑面积的计算,他处另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 (八)原户口和住房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在一起的归正人员,回鄞州区后无房居住的,应区别对待: 1.原家庭人员和住房未发生变化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原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住房已改户(不含父母之间改户)的,由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查确无住房的,可按无房户计算。 (九)至申请日,为改善居住条件最近5年内将一套住房出售,出售后1年内另购一套住房或先购房后1年内将原一套住房出售的,则以两套住房中建筑面积大的一套计算建筑面积。 (十)原住房产权人死亡,应办妥继承公证手续,按继承份额计算建筑面积;未办妥继承公证手续的,实际居住使用人按实际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五、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因服兵役和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区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申请人家庭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建筑面积计算”中第(七)款情形的,还须提供父母、子女或孙(外孙)子女家庭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资料: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产权证的,须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或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私房已出售的须提供原产权证复印件和买卖契约。 (4)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5)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盖拆迁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须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工作单位在鄞州区外的,还须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证明。 (8)其他住房情况证明(建设用地状况证明等)。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日前十二个月收入证明。最低收入家庭只需要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区社保部门或原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出具证明。 5.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6.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3)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7.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无赡养人的老人、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按实际标准)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还须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8.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鄞州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租金补贴有关标准、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标准、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减免标准,按《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鄞政办发〔2008〕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租金补贴发放 经核准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鄞州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为户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按协议约定到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或指定的部门领取可补贴租金额。 租金补贴的家庭为无房户的,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手续后,持《房屋租赁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按协议约定到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或指定的部门领取可补贴租金额。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租金补贴金额的部分由补贴家庭自行承担。 (三)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可凭身份证、户口簿、《鄞州区廉租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到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配租住房房源,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房源条件允许情况下,根据房源情况和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并签订《鄞州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配租住房面积标准: 1.人口1~2人,配租建筑面积约36平方米; 2.人口3人,配租建筑面积约54平方米; 3.人口4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筑面积约72平方米。 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积户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不能再享受租金补贴。 (四)租金减免 经核准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房的家庭,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和《鄞州区廉租住房保障核准通知单》向房屋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七、实物配租后原住房的处理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签订《鄞州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其原有住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原住房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配租住房单位将所租房屋使用权收回,纳入廉租住房配租房源; 2.原住房为承租私有住房、军产或宗教产住房的,由产权人将所租住房收回; 3.原住房为自有住房的,在承租的配租住房中自有住房部分建筑面积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余建筑面积部分按廉租住房配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八、相关规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的,应按拆迁规定办理,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 (二)在保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或自有住房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自保障性住房交付或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月起3个月后,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三)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在保家庭须每年如实填报《廉租住房家庭状况年度复核审批表》,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交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镇乡(街道)、房地产管理部门、民政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对在保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四)在保家庭住房超过或收入连续一年超过《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或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享受类别变化或不符合继续享受领取租金补贴及公房租金减免的家庭,从次月起调整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取消公房租金减免;对不符合继续享受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所租住房,腾退期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缴纳住房租金。 (五)在保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进行处理: 1.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审或经年审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2.住房超过或收入连续一年超过《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未及时报告的; 3.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 4.违反规定将承租的实物配租房源进行转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或变更用途的; 5.对实物配租房源擅自进行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而拒绝修复或赔偿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拖欠租金或闲置住房的; 7.利用承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8.依法终止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条情形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补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之间的差额或追缴租金补贴资金、减免的公房租金;有前款第3~7条情形的,以及逾期不腾退住房的,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限制其5年内不得申请我区保障性住房。 (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七)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按户建立规范的廉租住房档案,应有封面目录和名单清册,并建立数字化检索系统。 九、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鄞州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管理。 十、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关户的认定和家庭人口及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不再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建函〔2007〕38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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