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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宁波市鄞州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9 信息来源: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5号)精神,区政府经研究,决定调整鄞州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标准:从2009年1月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350元调整为4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260元调整为350元。

  二、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标准:按《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甬政发〔2003〕6号)规定相应调整,按不低于低保标准130%的比例,由现行的月人均460元调整为520元。

  三、残保标准:从2009年1月起,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350元调整为40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260元调整为350元。

  四、资金负担: 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所需的保障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2009年7月后所需保障资金全额由区财政负担,取消镇乡(街道)一级的保障配套资金。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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