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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2-10-14 12:25 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

鄞劳社[2002] 55号

各镇(乡、工业区)劳动和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站: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愿原则,允许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领取人员)进行退保,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退还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坚持“谁缴费,退还谁”的原则。在保人员将个人账户全额退还:领取人员个人账户积累额减去已领取的养老金总额,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上述保险金退还后,同时终止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今后退保人员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本项保险。

二、农民退保时,如保险费本金加利息扣除管理费后,低于本金的,按本金退还。

三、我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调换工作已结束,原手工记账式缴费手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民  养老保险  通知

宁波市鄞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2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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