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转发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1994)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5-01-18 10:58 信息来源: 区人社局

鄞劳(1995)7号 

各主管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劳动局甬劳险(1994) 225号文《关于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1994)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1、甬劳险(1994)225文件中第一条:关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问题,我县仍按县人民政府鄞政(1994)16号文件划分的规定办理。

2、县供销系统自行招收的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从1995年1月1日起统一纳入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的实施对象,从招工之月起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鄞县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

抄报:县府办、县计委

甬劳险[1994]225号 

关于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1994]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市属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1994]21号文件,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问题

1、大榭岛开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甬政[1994]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大榭岛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组织实施。

2、县以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以及与外商合作、合资的企业,分别列入其《实施办法》的范围。

二、关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问题

1、“办理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工手续的挂靠人员”是指不管其户粮性质和工作地点,只要经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挂靠在甬政[1994]2l号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的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均为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由挂靠单位按时足额地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随着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这些人员所在单位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后,由挂靠单位划人其所在单位。

2、凡使用三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不分其户粮性质和居住地区,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按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使用本市、县(市、区)城镇户粮的临时用工,则不受三个月的限制,原则上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和本人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按有关规定由系统自行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起,统一纳入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的实施对象。

三、关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问题  

l、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工商注册登记或与职工发生工资关系三十日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2、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调出、裁员、开除、除名、判刑、劳教等,必须在三十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四、关于个人缴费基数确定问题

企业离岗退养和长病假人员从95年5月1日起,按本人实际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实际收入低于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缴。原市劳动局甬劳险[1993]195号文件第三条第4、5款停止执行。

五、关于年度问题

甬政[1994] 21号文件中提到的年度,均系指当年的五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三十日,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调整,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职工的缴费结算及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和待遇的调整等,均以这一时间界限为准。

交费基数及生活费价格指数均系自然年度。

六、关于结算清单问题

职工个人账户记录的养老保险费(含补充养老保险费),一个年度结束后,由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一个职工的缴费和划入的数额进行结算,打成卡片交用人单位与职工核对,如无差错,由企业加盖“校验章”后插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七、关于个人账户的处理问题    

1、在本市范围内,职工跨地区转移(从一个社会保险机构的管辖范围,调往另一个社会保险机构的管辖范围),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原地区社会保险机构不再保留其个人账户。

2、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失业后又从事有报酬劳动的,必须按时足额续缴基本养老险费,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经发现后,书面通知两次(三十日内)不改的,即取消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中属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退回给本人。

3、劳动合同制工人未到达退休年龄而死亡或去境外定居的,其1993年8月31日之前按本人标准工资2%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回给本人;1993年9月1日后其个人账户中属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退回给本人,社会保险机构同时取消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八、关于实施个人缴费前的工龄、待遇认定问题

1、不同性质的用工单位改制以后,原职工的工龄认定和待遇,按其原政策规定办理。

2、按照有关规定由系统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其甬政[1994]21号文件实施以前的工龄,在按有关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认定。

3、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之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个人账户中记入的养老金,予以承认,今后继续缴费,予以合并计算;其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以前的工龄按原有关政策处理。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以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按规定可视作缴费年限的工龄和个人账户中记入的养老金,均予以承认,今后继续缴费,予以合并计算。

九、关于甬劳险[1993]26号文件执行的终止时间问题

职工退休时,按一九九0年核定的“档案工资”一年加一档工资列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执行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用人单位不缴费的;或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的,社会保险机构一概不予受理。

未经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而不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要求补缴时,社会保险机构按其基数应缴的金额和滞缴期间的利息予以结算。

利息计算:按社会保险机构最后一次公布的利率计算。

有关滞纳金:按甬政[1994]2l号文件规定办理。

补缴基数:有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或单位缴费基数的,按核定的基数作为补缴基数;无核定缴费基数的,一律按补缴时上年本地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宁波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               铅印2000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