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宁波市鄞州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综合科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642弄卓悦大厦2号楼
联系电话:0574-82816135 传真号码:0574-89583165
邮政编码:315100 电子邮箱:zgzx@nbyz.gov.cn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间:8:30-12:00,14:30-18:00)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212),点击“我要咨询、投诉请求、建议征集、查询评价”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1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2.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鄞州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鄞州区城中村改造发展服务中心、鄞州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办公地址: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642弄卓悦大厦2号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一11:30,下午14:00—17:30;联系电话:0574-82816135;传真号码:0574-89583165;邮政编码:315192。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表》,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联系电话:0574-82816135。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鄞州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等方式向受理机构递交,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等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642弄卓悦大厦2号楼区征管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发展服务中心、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4-82816135;邮编:315100。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642弄卓悦大厦2号楼区征管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发展服务中心、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受理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冬令时间:8:30-11:30 14:00-17:30);联系电话:0574-82816135。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提交: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提交:
1.《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四)申请办理及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区征管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发展服务中心、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
区征管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发展服务中心、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