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10号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7楼703室

联系电话:0574-88155615;传真号码:0574-88155615

邮政编码:315100;电子邮箱:yzsfj@nbyz.gov.cn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冬令时间:8:30-12:00 14:00-17:30)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1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类。主要公开机构概况、工作职责、领导分工、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情况等信息。

2、法规公文类。主要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3、工作信息类。主要公开工作进展、领导活动、社会治安等信息。

4、人事信息类。主要公开人事任免信息。

5、财政信息类。主要公开财政预决算情况报告、三公经费等信息。

6、重要信息类。主要公开本部门年度报告、重大决策预公开等信息。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目录分类和编排体系

根据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属性或特征把信息划分为两种类别,即组配分类和机构分类。组配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法规公文、政府决策、工作信息、行政复议、人事信息、财政信息、社会监督、重大决策预公开、重大项目建设进展等内容;机构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的发布单位进行分类。同时根据实践中需要,对主题分类、机构分类进行组合编制,形成组配分类,作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规范。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三)公开渠道

1.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nbyz.gov.cn/col/col1229442459/index.html?number=0)

2.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政务新媒体:“鄞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可在微信公众号内搜索“鄞州公安”,点击“关注”即可、“鄞州公安”微博,可在微博搜索栏搜索“鄞州公安”,点击“关注”即可。

3.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10号鄞州公安分局7楼703室;办公时间为:8:30-12:00  14:30-18: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冬令时间:8:30-12:00 14:00-17:30);联系电话:0574-88155615;传真号码:0574-88155615。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办公室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10号鄞州公安分局大楼5楼506室;公交:107路、126路、129路、160路、167路、168路、628路、635路、650路、661-1路、661路到惠风西路站下车即可;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冬令时间:8:30-12:00 14:00-17:30);联系电话:0574-88155023;传真号码:0574-88155025,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10号鄞州公安分局,邮政编码:315100,电子邮箱:yzgaj@nbyz.gov.cn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鄞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鄞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面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区司法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省市政府考核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我区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并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212)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xls

2、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

3、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

4、宁波市鄞州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doc

5、宁波市鄞州区信息公开目录体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