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机构信息、政策文件、政府决策、工作信息等,具体参见《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1)。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鄞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等查阅,也可以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等公开查阅场所和本地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等查阅。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目录分类
根据政府公开信息内容的属性或特征把信息划分为三种类别,即主题分类、机构分类和服务对象分类。主题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进行分类;机构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的发布单位进行分类;服务对象分类是依据政府信息所服务的不同群体进行分类。同时根据实践中需要,对主题分类、机构分类、服务对象分类进行组合编制,形成组配分类。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法规监察科(当面受理点: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B105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鄞州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1)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联系电话:0574-89293876。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鄞州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表》或向本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递交,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联系电话:0574-89293876;传真号码:0574- 89293833;邮编:315100。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受理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冬令时间:8:30-12:00 14:00-17:30);联系电话:0574-89293876。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办理及期限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缺少申请要件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74-89293869。也可以向上级政府机关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作机构
法规监察科,有关信息如下:
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
邮政编码:315100
咨询电话:0574-89293876
传真号码:0574- 89293833
电子邮箱:zgj@nbyz.gov.cn(仅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areacode=330212),点击“我要咨询、投诉请求、建议征集、查询评价”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附件:1.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doc
2. 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