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贸经济和粮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商贸经济和粮食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市场行为和流通秩序;提出全区粮食总量平衡和市场调控的建议意见;落实保持总量平衡和保证粮食安全的工作措施。 (二)负责起草商贸经济和粮食发展规划;编制粮食、居民菜篮子商品流通计划;搞好市场供求平衡,确保居民和军队供应;负责制订粮食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并对储备实施监督管理。 (三)研究商贸营销方式的改革,推进流通业态和流通组织的创新;指导现代化营销方式的发展;组织物资回收利用。 (四)统筹规划和编制全区商品市场、商业网点和仓储等流通设施的建设布局;负责专业商品市场、菜市场(菜篮子超市)管理;管理、监督市场和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使用。
(五)负责粮食经营资格前置审查和市场体系建设管理;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的预测,建立粮食安全预警体系;配合有关部门监管市场粮食质量和价格,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六)研究提出流通服务业的政策措施;负责流通和服务行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负责对物资行业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七)组织指导“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菜篮子”商品购销政策、产销衔接和市场管理;落实“菜篮子”主要商品和市场调控措施。 (八)指导商贸和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贸、粮食和服务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酒类、屠宰业、典当行、拍卖业、寄售业、石油液化气、成品油、煤炭、废旧机动车经营的监督管理。 (九)研究制定商贸、粮食和服务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推进科技开发、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发展电子商务;指导商贸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十)指导、协调区内各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行业管理。 (十一)承担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全区服务业发展的动态调研、分析和监测等,联系协调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十二)承担区商务经济发展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区商务经济发展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全区商务经济的招商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