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有关卫生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设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监督实施全区区域卫生规划。 2、依法开展卫生行政监督和卫生行业管理;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及献血工作;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 3、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区的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 4、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社区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5、负责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和体系;负责实施医务人员资格认可和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查、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6、负责全区卫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制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7、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 8、研究和拟订全区重点医学科研、教育发展规划;促进对外医药卫生技术交流、合作和援助;指导、协调红十字会、医学会、中医学会工作。 9、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的事业经费安排、基建项目管理以及医疗仪器装备的审定工作。 10、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