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受区政府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主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防洪和水土保持的论证工作。 (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功能区划分和水域排污控制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区环境保护局。 (三)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管理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归口管理全区河道、各类水利工程,主管皎口水库、东钱湖、横溪水库、三溪浦水库、梅溪水库等具有控制性的主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管理河道采砂;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和除险加固。 (四)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受区政府委托,协调部门之间和镇(乡)之间的水事矛盾;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五)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旱和水土保持工作;承担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七)对全区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八)负责全区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技术合作工作;指导全区水利队伍的农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九)制订全区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参与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局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