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771/2025-127327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陈某进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发布日期: 2025-07-07 15:09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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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进。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进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1日告知的不立案,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 3日收悉。因行政复议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 2025年1月7日完成补正,本机关于同月1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经依法延期,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被举报人店铺购买了进口车载吸尘器,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并非德国进口吸尘器,为浙江宁波生产的国产吸尘器。被举报人存在虚构产品真实产地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申请人发起举报投诉,查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不立案回复,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12315告知的不立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了申请人的举报之后,经现场检查,该地址门牌号标注为xx路xx号,该地址实际经营主体为一家美容院,门头为“xxx”(营业执照为宁波市鄞州某美容店),未发现该公司的经营迹象。从申请人提供的快递面单上看,该邮件系从宁波海曙区集货点寄出,因此可证明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均为海曙区,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并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无不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规定,案涉被举报人不属于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因此不符合该法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相应答复,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及时核查、处理,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符合规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经本机关查明:2024年11月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某公司开设的某店铺购买无线车载吸尘器1件。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举报某公司存在虚构产品真实产地,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请求查处违法行为。同年12月10 日,被申请人到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某美容店,未发现某公司在此处经营,且无法与案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将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并于次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案涉商品网页详情截图、交易订单截图、邮寄面单照片、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现场笔录及检查照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申请人举报的案涉公司住所地位于鄞州区,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及鄞州区域内的举报事项负有处理职责。本案中,申请人的举报材料(案涉商品邮寄面单)、现场笔录及检查照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等证据,能相互佐证证明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经调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其管辖,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并无不当。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的不立案并责令重新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1日告知的不立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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