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51490/2025-126711 |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6-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5-06-09 14:24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
徐建峰代表: 您在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股份制改革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情况 1.中央与地方政策刚性约束。《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实行静态管理;鄞州区现行模式符合《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 2.鄞州区改革实践成效显著。鄞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从1993年起步,历经试点探索、全面推开、深化完善三个阶段。目前,全区所有村都已完成改革。2024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491元,广大农民成为改革最大受益者。 3.动态调整与鄞州实际矛盾。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鄞州区已形成“静态管理+有限流转”的成熟模式,不宜推翻既有成果,静态管理目前不可取消。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明确“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依法继承”,取消继承权,需经省级人大立法授权,区级无权突破。 二、下步打算 指导督促镇街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严格按股权管理办法执行,强化社管会对继承的审核把关职能,明确继承办理时限,规范继承手续,严把股权公证关,及时办理股权变更,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着力避免死亡人员领取分红现象和相关纠纷。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通过股权继承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 (联系人:杨 丽 电话:0574-87419877)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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