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落地 | 宁波市消保委发布理性消费与自律经营12点提示
2025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跑路难追责”“退款计算模糊”“未成年人超额消费”等痛点问题,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与经营者法律责任,为破解预付式消费维权困局提供了法律利器。结合新规要点,宁波市消保委发布以下消费提示:
一、消费者篇:理性消费指南
1.拒绝霸王条款,合同细节要明确。
依据:《解释》第九条、第十二条
消费者应认清自身需求,优先选择信誉资质良好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若合同含“禁止转让”、“单方涨价”、“丢失不补”、“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等条款,可主张无效。
2.监护未成年人消费,家长维权有依据
依据:《解释》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自身能力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定代理人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经营者返还预付款,特别是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付费游戏等服务的,无权请求消费者折价补偿其已提供的服务。
3.预付卡依法转让,经营者配合更名
依据:《解释》第十一条
消费者转让预付卡的事实通知经营者就对经营者发生效力,无须征得经营者同意,经营者需配合提供预付卡更名、修改密码等服务,但消费者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转让损害经营者利益,如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
4.单方解约权,异常情形解除合同
依据:《解释》第十三条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如经营者突然从市中心搬迁至远郊且未提供替代方案、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经营者承诺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的。
5.七日冷静期,反悔退款有保障
依据:《解释》第十四条
消费者付款后七日内可无理由退款(已消费部分按原价扣除),但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从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服务的除外。若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经营者在合同中约定“消费者付款后15日内可无理由退款”,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6.理性评估需求,警惕大额预付风险
消费者应理性评估自身消费需求,警惕经营者以“预存越多、优惠越大”为诱导的大额充值营销策略,勿将“优惠力度”等同于“安全系数”,避免被高折扣迷惑而忽视潜在风险。预付式消费应优先选择月卡、季卡等小额短期灵活形式,切实守护资金安全与消费权益。
二、经营者篇:自律经营倡议
1.交易主体明确,特许经营连带责任
依据:《解释》第四条、第五条
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仍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商业特许经营体系内,特许人需把控被特许人资质,如总部默许加盟店使用品牌且未提示风险,加盟合同约定总部直接对消费者负责,总部对消费者损失存在过错的,消费者可要求总部承担连带责任。
2.场地审查义务,失职主体承担责任
依据:《解释》第六条
商场场地出租者需对入驻经营者进行形式审查,核验租赁场地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租赁商场场地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商场场地出租者亦可提供其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以便消费者维权。若因失职导致消费者损失,需按过错承担责任。
3.合同条款合规,禁设无效格式条款
依据:《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设置“遗失不补”“收款不退”“限制转让”等霸王条款,合同需明确服务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避免模糊解释争议。若经营者未提供书面合同或签订合同但约定不明的,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作出对消费者有利解释。
4.退款规则明晰,区分责任主体
依据:《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不按优惠价计算经营者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款,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的,按优惠价计算经营者已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价款。如,消费者支付1000元,享受经营者提供的10次服务,同时约定经营者再赠送10次服务。若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应按每次服务100元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若非因消费者原因退款,则按每次服务50元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
5.变动提前告知,恶意跑路惩罚性赔偿
依据:《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遇到经营困难后应当及时清算,清理资产,向消费者等债权人清偿债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情形的,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6.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化解消费争议
依据:《解释》第二十五条
实际交易中,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都由经营者掌握。发生纠纷后,经营者应主动履行服务披露义务,积极化解消费争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来源|宁波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