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鄞州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30 17:41 来源:区财政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鄞州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集期为2025年6月30日-7月9日。
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公众可在7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区财政局提出反馈意见: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鄞州区前河南路16号鄞州财政局719室(315100)
(二)电话方式。联系人:陈育蕾,联系电话:0574-89295863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鄞州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鄞州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3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
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转出定存的金额和期限。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区级国库资金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存放,是指区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区财政局可以自主实施,也可以委托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正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存放具体招投标事宜。
第五条 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的银行,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第六条 竞争性存放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流程包括:
(一)发布竞争性存放公告。区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确保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网站(后续如网站调整,以调整后的网站作为发布网站)、鄞州区财政局门户网站等指定网站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区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机构应当组建由区财政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三)确定存放银行。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逐一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发布资金存放中标公告。
(四)签订存放协议。根据招标结果,区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资金存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区财政局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放协议,办理资金划拨。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向区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五)资金到期收回。存放资金到期后,中标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回区财政局指定账户。款项划回后,相关证明、协议自动失效。
第七条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经济贡献度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
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具体的评分指标和标准权重由区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细化设置,并于每期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八条 区财政局应视财政资金情况,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适时确定资金定期存放数额,按规定进行竞争性方式操作。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第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应控制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具体数量根据拟招标的定期存款情况决定。
第三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区财政局不得已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
第十一条 中标的资金存放银行不得将财政专户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已财政专户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中标银行未按规定和承诺办理相关业务,造成专户资金风险或损失的,中标银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区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工作。
第十三条 中标的资金存放银行应向区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区财政局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区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3年内取消该银行参加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区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由区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统一组织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鄞财发〔2021〕81号)同时废止。
关于鄞州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区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了竞争性存放,主要操作依据是《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文件。宁波市财政局于2019年起草了《宁波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9〕315号),对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的定期存款进行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提高专户资金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我区曾于2021年就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方面出台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为适应发展形势需要,原文件部分条款需进行调整,区财政局将废止2021年印发的《鄞州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鄞财发〔2021〕81号),起草制订新的《鄞州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315号)。
(二)起草过程:区财政局以《宁波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内容框架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形成《鄞州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初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四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争性存放操作,第三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共16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相关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竞争性存放操作”,共6条。明确了竞争性存放的概念、参与者范围、具体流程、评分标准、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共5条。明确了定期存款的各项管理监督要求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竞争性存放的组织者和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贯彻执行的建议
近期,我区将开展新一轮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公开招投标,建议按财政部、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以及该《办法》的要求规范实施新一轮招投标。《办法》发布后,区级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行进行定期存款,严格按《办法》各项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