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5〕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渔业产业健康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区级统筹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因地制宜、分级承担、适当补助、合理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渔业病害测报及防台防疫经费支出 渔业病害测报经费;防台防疫物资贮备及渔业应急事故处置支出;仪器设备采购和维修、检测试剂和耗材支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经费;会议培训、现场观摩、档案台账资料等经费。 第五条 渔业扶持资金项目补助 (一)水产养殖相关监测点设立项目补助 1、监测采样样品补助。 (二)渔业发展及提升改造项目补助 1、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示范创建补助; 2、农业农村部或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补助; 3、养殖规模在20亩(含)以上的设施养殖建设项目补助; 4、稻渔综合种养基地项目补助;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补助 第六条 补助对象 符合补助条件的镇(街道)、水产养殖场(户)。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新认定市级(含)以上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示范单位、国家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骨干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二)评为农业农村部或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且通过我局年度复核,每家每年补助2.5万元。 (三)养殖规模在20亩(含)以上的设施养殖建设项目(含种业育苗),各级补助资金总和最高按实际投入(以最终审计为准)的30%予以补助,其中区级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市级对新建50亩(含)以上稻渔综合种养基地的经营主体每亩奖补800-1200元;区级对通过上级认定后次年起并经生产验收合格的存量经营主体实施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200元,单一生产主体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年。 (五)列入市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的,每年每家50万元(市级补助)。被命名为省级(含)以上保护单位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六)水产养殖测报采样样品补助标准为虾苗200元/次,成虾50元/次,梭子蟹100元/次,淡水鱼100元/次。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补助按照《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协议、合同等,经验收合格、数据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下拨。 第九条 拨付途径按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资金拨付到有关镇(街道)或直接拨付给有关水产养殖场(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计划开展建设,做好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对照照片等台账资料收集。局业务科站做好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执行。如与上级资金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原相关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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