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鄞自然资规罚[2025]1号)
宁波市鄞州东方有色金属铸造厂: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宁波市鄞州东方有色金属铸造厂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于2009年擅自占用东钱湖镇前堰头村、东吴镇平塘村土地建造厂房,根据浙江明州测绘院实地测量,违法用地总面积1341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3412平方米。经核对鄞州区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前的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95平方米(属林地),建设用地13317平方米(属采矿用地);经核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地块13412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被处罚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基本情况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1份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处罚人承认浙江明州测绘院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违法现场照片1份,违法用地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情况核对确认表 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被处罚人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1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方案局部图1张,违法用地案件占地类型及规划情况核对确认表1张,证明该违法用地规划性质、面积情况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版)第四十二条、参考《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2019年版)土地类序号3对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412平方米的土地;
2、对在非法占用的13412平方米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土地上新建的厂房和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没收;
3、并处95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13317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零柒拾元整(1350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账户名称: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4150*******0280),也可以通过扫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波、*利
电 话:0574****3961
地 址 :宁波市鄞****东路228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