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5-06 14:25 来源:区民政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7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2〕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条件
本通知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本区户籍人口、持有本区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区居住的外来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本区的外来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1.突发性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台风、地震等)、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等)、人身伤害(溺水、触电、雷击等)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脑溢血、急性心肌梗塞、急性白血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过渡性情形:一类情形为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户籍家庭;二类情形为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失业保险或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覆盖之后仍有暂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紧迫性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突发性情形、过渡性二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对象为因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户籍人口、持有本区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区居住的外来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在册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在册困难群众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非在册困难群众:未纳入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帮扶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
(1)低收入帮扶家庭:低收入帮扶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但家庭年收入低于10万元,且财产状况符合社会救助家庭供养义务人规定的家庭。
(2)其他困难家庭: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或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后低于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收入核算充分考虑申请对象实际情况,按实际收入计算,不采用“虚拟收入”计算,且财产状况符合社会救助家庭供养义务人规定的家庭。
家庭必需支出主要包括:
医疗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产生的医疗类诊疗必需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专项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部门兜底救助等赔付和补助后,由个人实际支付部分(个人现金),原则上依据正规医疗发票等有效票据认定。
教育支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区教育局提供的标准定额认定,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
其他家庭必需支出。基本住房、自缴社保、基本生活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其他家庭必需支出,原则上依据租赁合同、支出票据等有效凭证认定。
3.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同一事由一个自然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给予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镇(街道)应区分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或其他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困难对象申请纳入。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发生突发性、紧迫性情形时,一次性给予每人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救助对象发生过渡性情形时,一次性给予每人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生活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给予每人区月最低生活保标准6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医疗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正规医疗发票在扣除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保部门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特困供养人员100%的医疗救助,给予其他在册困难对象和非在册困难对象分别为60%和40%。全年救助额度不超过医保部门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度的50%。
3.教育支出型临时救标准:给予就读幼儿园的一学年救助5000元;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一学年救助4000元;就读全日制大专(含高职院校)的一学年救助8000元;就读全日制本科、研究生的一学年救助10000元。
4.社保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凭在区人社部门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记录,一次性给予参保人员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5.住房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因无房租赁住房支出的租赁费用或家庭唯一住房支出的按揭费用,凭当年的租赁合同或银行按揭缴费记录一次性给予每户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四、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财产状况等按照上级部门最新的关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有关文件执行。临时救助流程按照申请、审核、公示和审批进行办理。
(一)申请。本区户籍人口、持有本区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区居住的外来人口向其户籍地(或登记居住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困难发生在我区的外来流动人口向困难发生地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等提出网上申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除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赡抚养人身份证原件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需出具相应的保障证;
2.外来人口应提供本区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区居住地点的证明;
3.疾病原因申请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电子票据(需要附上承诺书)或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关留存的、应当出具该机关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社会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等相关材料;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新生应提供入学或录取通知书,老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或已注册盖章的学生证。非在册对象申请教育支出型临时救助,还需提供当年学校出具的学费(保教费)发票作为刚性支出进行扣减;
5.交通事故申请的,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材料;
6.人身意外伤害申请的,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医疗机构相关诊断证明或残疾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鉴定书;
7.火灾原因申请的,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出警证明或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
8.死亡原因申请的,应出具火化证明;
9.因火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应提供相应的清晰照片或录像等现场佐证材料。
上述申请因各种原因没有统一提交完整资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先行受理,待相关情况解除后,补充登记相关材料到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审核。镇(街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若是在册困难群众,无需再次核查)。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镇(街道)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现场照片等记录在档。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审批权已下放的,由镇街道审批并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报区民政局备案)。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镇(街道)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四)审批。公示结束后,根据审核意见中救助金额低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完成审批;审核意见中救助金额高于区最低生活保障6倍及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救助的,审批机关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办理急难型临时救助。镇(街道)启动紧急程序可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各镇(街道)应全面建立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办结后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不予临时救助情形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多次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