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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3260229/2025-126501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5-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答复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5-05-29 16:08 信息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鄞综执函〔2025〕6号

余永泽代表:

您在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规范管理道路停车的建议》已收悉,真诚感谢您对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区道路泊车位的科学选址问题

依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一设置或撤销。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时,由设置单位向交警部门报批,交警部门对新增道路停车项目进行审查,包括哪些道路可以设置停车位、如何设置停车位等方面,经确认同意后,通过市住建部门公示启用。

当前,我区道路泊车位由鄞城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宁波皓东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东部新城、邱隘镇区域)两家管理企业负责设置实施和日常运维。截至4月底,全区(不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道路收费泊位10817个。现有道路泊车位已于两年前停止增加,只减不增,泊位撤销由交警部门决定公示。

二、关于道路泊车位日常巡查、执法和资金监管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日常驾车巡逻人员,实际身份是上述两家企业的辅助录入人员,非区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作为管理单位的巡逻人员,日常工作负责:一是对在停无牌车进行车架号采集录入系统,正常计时计费,如遇车架号遮挡的情况,张贴温馨提示的贴单并拍照上传系统;二是针对长时间停放的车辆,采取张贴温馨提示的贴单并拍照上传系统。

道路停车泊位行政执法,主要依据是《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足额缴纳停车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2年)》文件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2024年,遵照上级交警部门要求,对驾驶人未按时足额缴纳道路泊车费用这一事项暂停相关违法信息推送及行政处罚工作。

资金监管方面,目前正常经营的道路停车泊位均是通过特许经营权拍卖方式转让。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收入主要用于停车的日常建设运营,支出接收由国资中心的监督及审计。

三、关于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长期占用停放问题处置

依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交警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企业对现有超出三个月停放无法查明车辆身份信息的车辆,依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按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2021年至2024年,管理企业累计向区综合执法局上报28批次,共计可疑车辆93辆,其中协助拖离21辆,督促驾驶员主动驶离72辆。

目前,我区二手车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主要集中在福明街道辖区,截至5月16日,约有100辆车长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其中29辆车在停时间超过3个月。下步,区综合执法局将继续利用第三方拖运服务单位,积极配合管理企业或者公安部门对确认可疑车辆进行清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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