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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3260229/2025-126498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答复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5-05-29 16:04 信息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鄞综执函〔2025〕7号

边永定代表:

您在区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提交的《关于破解基层治理顽疾的建议》已收悉,真诚感谢您对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违法建筑的限制交易机制

对于违法建筑,鄞州区已有限制其交易的工作机制。根据《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含赋权镇街)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自《条例》施行以来,我局已累计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推送了101宗违法建设处罚决定,其中有7宗当事人主动拆除了相关违法建筑。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限制,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限制提醒事项办理的通知》(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职能进行违建查处,发文要求登记部门予以配合,原则上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要求协助函、具有违建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即备案限制,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无相关规定,需待上位法作出相应调整。但考虑违建处置耗时耗力,我们也建议区资规部门,从对违法建筑作出违法认定且综合执法部门(含赋权镇街)予以正式立案起,就对涉案不动产标注相关“内部提醒”,慎重办理被提醒的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关于加强属地部门联动监管的问题

您提到的特殊型房产交易,由属地镇街出具无违建证明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公布并实施)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不包括无违建证明,收取无违建证明无法律依据。同时,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应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属地镇街亦无出具无违建证明的相应行政职能。

三、关于强化违法建设治理宣传的问题

违建防控的宣传工作,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在房屋的设计、建设、交易、装修、使用等阶段,落实好各自责任,保持对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从2018年以来,我局会同区住建局、属地镇街,积极推进“三位一体”防违控违工作法,主动靠前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宣传教育、签订告知书、规范装修备案、巡查监督等手段,从源头遏制新建小区违法建设苗头,实现对新建小区违建管控的目标。截至2025年4月,全区已有70余个小区开展过此项工作,如中河街道璞拾闻澜小区3月交付使用,三部门联合在交付现场开展“三位一体”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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