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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辆维修服务部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 2025-05-29 14:10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员工在离职和跳槽过程中,有些人为了将来的生计,故意保留原公司客户信息,离职后又开办了跟原公司同行业的市场主体。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是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宁波某知名4S店前员工王某,于2020年4月入职,担任售后接待一职,签订《保密合同》,2024年6月离职。在职期间,王某获取了包括“品牌”“车辆型号”“客户姓名”“电话”“维修项目”“车况”等信息的客户信息,离职后与同时从该4S店离职的赵某合伙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明知4S店的客户信息是商业秘密,在已经确定离职的情况下,王某仍然将上述客户信息保存到个人微信上,并且在离职后未及时将上述客户信息删除,反而还开办了与前东家同行业的市场主体,将存有上述信息的电脑放置在新的办公场所使用。2024年8月,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王某进行立案调查。

本案中,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55月,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共计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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