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 〕2号)、《宁波市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4〕110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24〕34号)、《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鄞农发〔2024〕1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资助、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秸秆打捆离田补助:对开展水稻、大小麦、油菜、茭白、蔺草等农作物秸秆打捆离田收集,且年秸秆打捆离田面积1000亩(含)以上的打捆收集服务组织进行补助。 (二)秸秆打捆离田设备补助:对秸秆打捆收集服务组织购置打捆机、搂草机、叉草机等秸秆离田收集相关设备给予补助。 (三)应用秸秆腐熟剂物化补助:对小麦、早稻等秸秆应用微生物秸秆腐熟剂实施快腐还田作业的农业生产主体,统一实行秸秆腐熟剂的物化补助。 (四)冬耕快腐还田补助:对晚稻秸秆实施冬耕快腐熟还田作业的规模种植农业生产主体(种植面积大于50亩)进行补助。 (五)自行离田+冬耕的秸秆全量处置补助:对秸秆自行适量离田,剩余稻茬实施冬耕快腐还田处理的非规模农业主体(种植面积小于50亩)进行补助。 (六)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制度调查补助:对参与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制度调查的农户进行补助。 第四条 资金补助标准: (一)秸秆打捆离田补助:秸秆打捆离田作业按照不低于8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宁波市级财政承担40元/亩,区级财政承担不低于40元/亩。 (二)秸秆打捆离田设备补助:按照不超过核定购置价40%予以补助,单一机械最高补助15万元(市级财政)。 (三)应用秸秆腐熟剂物化补助:物化补助标准不超过12元/亩。 (四)冬耕快腐还田补助:符合翻耕作业要求的田块给予25元/亩的补助。 (五)自行离田+冬耕的秸秆全量处置补助:符合“自行离田+冬耕”翻耕作业要求的田块给予60元/亩的补助。 (六)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制度调查补助:给予300元/户的补助。 第五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在项目全部完成或按实施进度,经业务部门审核公示后,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农业主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按年度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同比例下调。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原《鄞州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农发〔2021〕71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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