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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78/2025-12618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0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工商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甬鄞市监撤登字〔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05-15 15:29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宁波市江东贤玲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88019462A

住所:鄞州区江东北路327号内4#

成立日期:2009年5月12日

法定代表人:赖庆松

经本局查明:宁波市江东贤玲物资有限公司在2009年5月12日设立登记过程中, 赖庆松的监事身份系冒用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赖庆松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补办身份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撤销2009年5月12日设立登记中登记赖庆松为监事的行为。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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