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现将《鄞州区水域占补指标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 2025年4月7日
鄞州区水域占补指标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鄞州区水域占补指标化管理工作,根据《鄞州区水域占补指标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鄞州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项目新增水域指标的认定、储备、交易和补偿。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相关政策、制度等重要事项,审定注入一级账户的水域指标、核算基本水面率和折算系数、基本水域指标使用和交易等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承担二级账户开设、水域指标认定和储备、水域指标收购备案、储备水域指标使用和交易、水域占补指标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更新管理等日常事务,下达年度新增水域项目计划,解释水域指标化管理相关制度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章 水域指标认定和储备 第四条 鄞通集团下属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市水务集团”)设立一级账户,区级其他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填写《鄞州区水域占补指标化管理二级账户设立申请表》(附表2),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设立二级账户。申请通过后,在管理平台上完成账户的开设。 一级账户拥有储备、收购、使用和交易等全部功能,二级账户拥有储备、自有指标使用以及与一级账户交易功能。 第五条 新增水域指标包括两类:①2020年水域调查后至《管理办法》实施前经省水利厅水域动态监测复核后认定的新增水域;②《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认定的新增水域。 第六条 《管理办法》实施前,省水利厅水域动态监测复核后认定新增的水域面积,经联席会议同意,由区城市水务集团办理注入一级账户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相关单位完工的新增水域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新增水域指标储备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鄞州区新增水域面积储备认定表(附件4); (二)拟认定新增水域工程项目的立项(计划)、新增水域的验收文件及矢量图件等; (三)根据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水利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新增水域材料的审查。 新增水域指标未通过审查的,将资料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新增水域指标通过审查后,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新增水域的性质与级别确定指标的分类,在管理平台相应的账户内进行登记储备。 第九条 新增水域面积指标,分储备水域面积指标和基本水域面积指标。其比例根据各镇、街道规划水域面积目标核算的折算系数K确定(附件1)。计算方法如下: 储备水域面积指标=新增水域面积×K 基本水域面积指标=新增水域面积-储备水域面积指标 一级账户的折算系数K为全区综合折算系数0.92,二级账户的折算系数K为新增水域所在镇、街道等对应的折算系数。 第三章 水域指标收购 第十条 一级账户可向二级账户收购储备水域面积指标,收购价参照水域指标指导价扣除经营成本进行结算,征地项目新增水域收购价为2060元/平方米,非征地项目新增水域收购价为800元/平方米;二级账户之间不能进行储备水域面积指标的收购。 第十一条 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填写《鄞州区储备水域面积指标收购备案表》(附件5),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储备水域面积指标收购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完成后,收购双方按照收购价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票据1个月内完成支付,支付完成后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收购水域的信息,在管理平台进行更新登记。 一级账户与二级账户之间的结算票据为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水域指标使用和交易 第十三条 储备水域面积指标可用于使用和交易;基本水域面积指标不得用于使用和交易,确需使用和交易的,须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水域指标交易时,交易成交价应根据占用水域所在区域的折算系数K确定(附件1)。计算方法如下: 水域指标交易成交价=水域指标交易指导价÷K 二级账户与一级账户发生过水域指标收购的,该二级账户水域指标交易时,不超过已收购指标数量的部分,交易成交价可按照水域指标交易指导价进行计算。 水域指标交易成交价达成后,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中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在确保水域功能不减退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水域指标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鄞州区水域指标使用和交易申请表(附件6): (二)建设项目的依据(赋码表、立项批复等)、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 (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矢量图件,拟补偿水域矢量图件; (四)根据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提出水域指标使用申请时,可使用自有账户的储备水域面积指标,也可申请水域指标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经区水利局初审后,予以确认。 通过确认的,拟补偿水域指标在管理平台进行锁定冻结。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通过的,由区水利局组织对水域占补平衡方案或洪评报告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在管理平台公示使用和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 (一)使用和交易水域指标的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等; (二)占用水域和补偿水域的简要情况,包括水域的位置、面积、容积、性质、平面图等; (三)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异议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则取消使用和交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后,根据申请方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自有账户储备水域指标的,公示期结束后,按照涉水报批流程申请水域占补审批;申请水域指标交易的,完成交易费用支付或达成支付协商后,按照涉水报批流程申请水域占补审批。 第二十条 涉水审批完成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在管理平台上对储备水域面积指标进行更新调整。 第五章 水域指标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城市水务集团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新增水域项目,每年底前向联席会议汇报新增水域实施情况,并依托管理平台,确保一级账户储备水域面积指标不低于核定注入的水域指标数量。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新增水域指标的统一管理,确保水域指标集约高效配置,各相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整体收储、一次到位”原则进行水域指标的储备和收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占用水域未按照审批要求落实补偿措施的,不得进行水域指标的储备、使用和交易。 第二十四条 加强各级账户资金核算,一级账户资金应用于新增水域面积建设和储备水域面积收购等支出,二级账户资金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同鄞政发〔2024〕63号文。
附件:1.鄞州区镇、街道水域面积及折算系数表 2.鄞州区水域占补指标化管理二级账户设立申请表 3.鄞州区新增水域面积储备认定表 4.鄞州区储备水域面积指标收购备案表 5.鄞州区水域指标使用和交易申请表 6.鄞州区水域指标使用和交易公示模版 7.鄞州区水域占补指标化管理流程图 附件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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