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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969675/2025-12556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开展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年检年报和2025年度区本级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4-07 08:53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鄞民〔2025〕23号

各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厅、宁波市民政局有关通知精神,决定开展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年检年报和2025年度区本级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4年6月30日前经鄞州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参检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工作: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申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Edg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如首次登陆须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界面进行注册)。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区民政局进行网上预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封面和尾页加盖单位印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检初审结论(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请业务主管单位在意见栏里注明理由)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审核,对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及时提出撤销建议。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和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文书确认及签章页上传。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确认文书内容,以图片格式(照片)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的封面和末页,点击提交完成文书确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确保上传签章页清晰完整。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区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材料不齐全,经审核退回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通过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网站公告。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4年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根据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反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擅自修改章程或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6.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7.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8.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0.在202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强制企业入会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局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注意事项

(一)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二)列入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社会组织(见附件),由区民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区民政局承担。区民政局将根据抽查结果,确定2024年度的年检结论,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进行整改。实地抽查安排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0574-89295813(备用咨询:0574-89295822)。

(二)QQ群:172937487(社团)、565198130、87019831、232693217(民办非),未加过群的请自行申请加入。

(三)网上填报技术咨询:0571-81050591、0571-81050495。

(四)2024年度年检年报采取全网上流程。

附件:2025 年度“双随机”抽查的社会组织名单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的社会组织名单.docx


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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