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现将《鄞州区会展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鄞州区会展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鄞州区会展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1 鄞州区会展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区会展经济发展,根据鄞州区委、区政府《关于2024年鄞州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4〕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会展经济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用于会展工作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企业和各类展览机构。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主办或承办单位在鄞州行政区域内经营,并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或宁波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二)展览内容和主题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经贸类展会;(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展会清理规范行动的相关要求;(六)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大力发展会展服务。 (一)鼓励举办国内外知名展会。对各类展览机构在我区举办各类国内外知名展会,根据展会影响力(如UFI展会认证证明、与境外知名展览公司合作办展、采购商构成名单、专业参展商构成名单)经主管部门综合认定后,分别给予场馆使用面积在2-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举办者不超过5万元、1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每家企业最多享受3次(自2023年7月31日起计算)。对引进由国际会展联盟评定的全球十大展览公司举办的重大国际展会,根据实际效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二)鼓励引进市场化新办展会。对市场化运作、场馆使用面积在0.5万(含)平方米以上、展期3天(含)以上的新办展会,根据场馆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届不超过1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每个展会每年(届)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最长补助3年(届)。对非新办的同一展会,新增面积在0.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根据新增展览面积,每平方米每届不超过15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补助,每个展会每年(届)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引进各类专业贸易类展会。对市场化运作、场馆使用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办专业贸易类展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展览企业做大做强。对以会展为主营业务,根据当年度企业发展潜力、规模及成长性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鄞州区会展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协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属镇、街道(园区)。各相关镇、街道(园区)负责对申报原始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发改局。 第七条 申报资料。申请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或补助需提供展会影响力相关证明(如UFI展会认证证明、与境外知名展览公司合作办展合同或协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证明、专业参展商构成名单、采购商构成名单等)、鄞州区会展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有效合同、相关场租付款凭证等申报材料。 第八条 会展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以通知为准。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资金扶持。 第五章 专项资金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区发改局对上报的申报表分类汇总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审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的结果,对拟扶持的企业和扶持金额进行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会展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为会展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对会展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会展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项目之间进行调整,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协商一致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会展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立即停止拨付并及时追缴,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受助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办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扶持政策中凡涉及“不高于”“不超过”“最高”等内容,是指补助金额可申请的最高额度。所涉及补助、奖励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按最高补助执行。同一事项与其他经济政策条款有交叉的,不得重复享受,按最高补助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展会性质、使用面积、影响力等,当年给予展会举办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23年鄞州区会展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鄞商务〔2023〕47号)同步废止。 附件2 鄞州区会展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 (企业盖章) | 企业注册地址 |
| 主管镇(街道)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开户行 |
| 账号 |
| 户名 |
| 企业申请 | 根据《鄞州区会展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 项条款,可获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元 ; 第 项条款,可获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元 ; 第 项条款,可获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元 ; 以上共可获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小写) 元 。 | 申报单位承诺 | 我单位严格按照《鄞州区会展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内容属实,如不属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我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主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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