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771/2025-125641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徐某某皓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发布日期: 2025-04-10 10:26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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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某皓。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118号,法定代表人郑贤斌,局长。 申请人徐某某皓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通过浙里复议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收悉。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完成了补正,本机关于同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依法延长复议期限、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参与/参加/接受了被举报人某公司2023年10月07日活动条款/服务条款/合同条款“评论说说 你那边入秋成功了吗?高赞区揪3位宝贝送上小酷独家的秋日好礼~1.活动截止至2023年10月16日2.同一ID一个月内仅可中奖一次3.开奖后三日内无回应即视为放弃中奖”。被举报人主观上明确知晓活动截止时间,客观上从未于指定时间抽取/联系中奖者,主客观相统一。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明确地调查被举报人不正当竞争/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哪些已明确,哪些未明确,一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支持、纵容、包庇了被举报人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事实。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其重新处理举报事项。 被申请人答复:一、申请人未证明与举报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资格存疑。被举报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开展有奖销售,中奖的微信账号有3个,其中账号“弄**孑”注册人没有回复联系人姓名、地址和电话。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仅提供了“弄**孑”微信号的截图,但未提供该账号的实名认证材料,无法证明其本人是“弄**孑”微信号的注册人。二、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被举报人提交了中奖账号名单、向中奖账号提示回复收货信息的页面截图、向2名获奖用户邮寄奖品的相关证据等。经查,被举报人于2023年10月7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文章内含有“高赞区揪三位3宝贝送上小酷独家的秋日好礼”的内容,页面明示:1、活动截止至2023年10月16日2、同一ID一个月内仅可中奖一次3、开奖后三日内无回应视为放弃中奖。活动期间,被举报人选取网名分别为“弄**孑”“不**肉”“M**t”为中奖账号;其中“不吃肥肉”“M**t”按照提示要求在留言下回复收货信息,被举报人向其邮寄了奖品。“弄**孑”账号客户未提供收货信息,被举报人视其为放弃中奖。2023年12月20日,因消费者反映推文不合理,被举报人删除该微信推文。被申请人认为,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有奖销售的行为。被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有奖销售活动是真实的,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的虚假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确公布奖品信息、开奖时间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因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删除相关网页,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三、被申请人的办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举报来源为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收到举报,同日进行案源登记,经依法延期十五个工作日,于2024年5月30日进行了不予立案审批,并于同日进行了网上回复。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查明:2023年10月7日,被举报人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文末附当期活动,载明“评论说说‘你那边入秋成功了吗?’高赞区揪3位宝贝送上小酷独家的秋日好礼~1、活动截止至2023年10月16日2、同一ID一个月内仅可中奖一次3、开奖后三日内无回应即视为放弃中奖”。同日,名为“弄**子”的微信用户在推文下方留言,参与案涉活动。被举报人确定三名中奖的微信用户为“弄**子”“不**肉”“M**t”,于2023年11月2日分别回复留言“恭喜这位小可爱中奖啦!获得精美礼品一份!为保证个人信息隐私,请再重新回复一次文章留言,并附上姓名+电话号码+收货地址,小酷给你寄礼物啦!”。被举报人按照“不**肉”和“M**t”提供的收件人信息,分别通过申通快递寄送奖品,因申请人未提供收件人信息,被举报人无法向其寄送奖品。后案外人李某倩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案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等违法线索,被举报人于2023年12月20日删除案涉推文,该推文累计浏览量6270、点赞数23、留言数92。 2024年4月18日,申请人徐某某皓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举报,称其为案涉有奖销售活动中奖者,被举报人在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前,未明确公布相关格式条款,采取了虚假的有奖销售,并于2023年11月2日违规附加条件,要求查处被举报人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悉后,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依法延长核查期限。调查期间,被申请人提取了案涉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中奖名单、留言记录截图、申通快递单号轨迹查询截图、推文删除记录截图、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开展案涉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确公布开奖时间、奖品信息等内容,确属违法行为,因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该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名为“弄**子”的微信用户,微信号为G**s,绑定手机号为139*****715,与申请人在举报、复议期间提供的手机号一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说明、信访事项详情截图、不予立案答复短信、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留言回复通知截图、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信访办理详情截图、举报材料、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留言记录截图、中奖名单、申通快递单号轨迹查询截图、推文删除记录截图、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材料、浙江省市场监管执法在线应用案件查询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主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申请人举报的案涉商家位于鄞州区,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负有调查处理的职权。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举报线索,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程序合法。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首先,被申请人提取的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能够证明,被举报人在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开奖时间、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等信息,属于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其次,被举报人在确定中奖名单后,要求中奖者留言提供收件人信息,并未影响兑奖,且中奖名单、留言记录截图、申通快递单号轨迹查询截图能够证明被举报人按照收件人信息寄送奖品,其已履行给付义务。最后,被举报人开展案涉活动并不以消费为前提,且已及时删除推文,所发推文影响范围不大,危害后果轻微。据此,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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