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06 10:26 来源:区营商环境建设办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由宁波市鄞州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起草的《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如有意见请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
(二)电话方式。联系人:王巧娜,联系电话:0574-88225062;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时间:2025年3月6日—4月5日。
宁波市鄞州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根据《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市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的新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围绕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全流程闭环”管理的核心目标,坚持系统观念,完善制度框架,强化部门联动,力争建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跨部门的“一件事”管理体系。聚焦审批薄弱环节,聚焦信息堵点难点,聚焦监管制度短板,以“三聚焦”促进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流程优化,实现投资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无死角化管理。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事先审批流程
1.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需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未经报批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区水利局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处置。区水利局要对水保方案评审严格把关,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审核出土量、外运量、临时堆放量、回填量等指标。方案中确定的垃圾处置场地,应征求区住建局的意见,不得随意设置或变更。
2.规范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区住建局在出具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意见书前,须会同区水利局对建筑垃圾余方量、借方量以及处置场地的消纳能力进行审核把关,相关数据以水土保持方案为依据,基本保持一致。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出具书面说明,在办理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时一并提交。建设单位未完成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而擅自开工的,由区住建局移交区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置。
3.规范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变更。对确需调整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严格实行水土保持方案与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同步变更。区住建局要提升垃圾处理方案网上变更能力,方便企业能够实现24小时即时变更。建筑垃圾处置地发生变化的,须提前向区住建局、区水利局进行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处置地的调整和备案;区综合执法局要加强运输过程的监管,未按要求擅自变更垃圾处置地的,要及时处罚并通报区住建局、区水利局,依法进行处置。
(二)强化事中监管流程
4.实行处置场地清单化管理。鄞州区内处置场地须在区住建局完成备案,并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发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局核定各处置场地年处置能力,实行处置能力动态化管理,严格把控超出年度核定量的处置增量。各类处置场地完成备案后,纳入处置渣土资格范围。对未进行备案、不具备条件的处置场地,由区住建局会同区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置。
5.加强渣土回填用土管理。建设工程回填用土量应与水土保持方案保持一致。对于建设项目自身需回填用土的,以水土保持方案中明确的数量作为依据。对跨区回填到鄞州区的项目,涉及鄞州区项目水土保持验收的,由接收场地留存对方的相关材料作为水保验收资料。规范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渣土消纳,区住建局要会同区水利局、区交通局等部门,做好监督工作,确保处置能力、回填数量等数据纳入统一监管。
6.实施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全面落实浙江省关于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域、全量、全时、全程、全链推进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区住建局强化建筑垃圾转移全过程实时监控,确保GPS保持不少于90%的连续轨迹,擅自关闭的由区住建局予以处置;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结合GPS轨迹作为部门检查考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7.强化部门各自管理职责。区住建局要督促施工工地、消纳处置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规定依法安装、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运用平台获取的检测监控信息,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区水利局要切实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全过程监管,及时掌握项目消纳是否按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专门存放,及时移交擅自变更垃圾处置地等违法行为案件。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日常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接到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强化业主单位管理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土方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及时掌握土方运输、处置、变更动态,督促施工单位逐月汇总相关资料,土方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应配合区水利局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送土方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三联单存根、发票、消纳证明、运输合同、处置合同、资金来往流水账等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资料,经各参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建设单位。资料需原件1套、复印件4套及电子文档。建设单位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核对并承诺提交的复印件、电子文档与原件的一致性。
(三)细化事后验收流程
9.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建筑垃圾处置一件事的重要一环,区水利局在收到验收材料时,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弃土消纳地证明材料的审核,并将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意见书、处置合同(建议由区住建局统一合同文本格式)、建筑垃圾电子联单、GPS轨迹、垃圾处置费发票等资料移交区住建局、区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审核后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区水利局。
10.强化发现验收问题处置。区水利局在对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不符合水土保持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应依法予以处置,改正后方可视作验收通过予以备案。其他环节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税务局等按各自职能依法予以处置,若发现提交的消纳证明等水土保持法定材料弄虚作假的,区水利局依法撤销水土保持验收已通过备案的决定。
11.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流程。政府投资项目需在建设工程结算阶段,将装订成册后的工程垃圾资料,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公司分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资料包括原件1套、复印件2套及电子文档,建设单位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及时利用“一件事”平台数据进行数据核对,如发现相关证明材料不全、施工单位存在高估冒算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评审单位可扣除不合理费用或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2.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一件事”中涉及的所有事项要在“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一件事’管理系统”中完成资料共享,防止出现信息不对称造成审批“多张皮”,确保“同源同标准”。区水利局在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同步将水土保持方案及方案变更中涉及的余方和借方量、消纳处置场地等材料上传系统共享;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同步将验收资料共享。区住建局及时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意见书、变更备案意见书以及处置场地的消纳能力信息等上传共享。
13.强化对渣土处置企业的管理。区住建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的管理,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数据平台获得处置企业年产值数据,同步比对企业纳税及发票开具情况以及企业消纳量,强化对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通过平台预警。
14.构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全过程监测跟踪机制。区级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监理单位可通过平台同步查看、跟踪项目进展,实时掌握项目申报数据。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监督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区营商环境建设办作为牵头单位,做好流程优化、系统对接、信息共享、业务培训等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推动营商环境发展。
(二)提升监管能力
建筑垃圾领域是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各部门要构建科学高效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着力打通数据壁垒,以数据互通共享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各部门要针对性做好业务培训,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协作监管能力。
(三)强化追责免责
建立问责调查和容错评估同步启动制度,贯彻“尽责免责、失责追责”原则,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区纪委监委应对积极破解难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错误的予以容错,正确区分故意与过失、因私与因公、违规与试错,让纪律执行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2023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原《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文件同步废止。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源头产生、中间运输、末端消纳等全过程管理,强化数字赋能和部门协同,深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构建建筑垃圾处置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管理,特制订《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在《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垃圾处置“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过程中,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根据《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市建设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的新需求,征求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发改局、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制订该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事先审批流程。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范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变更。
(二)强化事中监管流程。实行处置场地清单化管理、强化渣土回填用土管理、实施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强化部门各自管理职责、强化业主单位管理责任。
(三)细化事后验收流程。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强化发现验收问题处置、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流程、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渣土处置企业的管理、构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全过程监测跟踪机制。
(四)明确适用范围。2023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