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3260229/2025-12474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谢飞红限期拆除决定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5-03-06 16:08 信息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谢飞红: 由于你个人原因,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法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编号:鄞州综执拆决字〔2025〕第002227号),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经查实,大致于2023年10月后,你所有的涌潮印府小区5幢16号505室住宅,在房屋装修期间新增二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材质均为塑钢玻璃结构,第一处位于六层屋面处,建筑面积约16.03平方米;第二处位于六层屋顶处,建筑面积约24.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0.19平方米,目前均已搭建完成。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认定,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经查,你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 本机关认为你所有的涌潮印小区5幢16号505室房屋存在二处新增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你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如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通过手机端下载APP【浙里办】,从【浙里复议】入口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限期拆除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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