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6951490/2025-124708 |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网络征集)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公示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征求《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3-05 13:4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草案全文起草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网站意见反馈等方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反馈意见,公示期:2025年3月6日至3月14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联系。联系人:邵泽涛,联系电话:0574-87419355;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涉农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特制订2025年农业农村有关发展扶持政策。 一、农业生产发展扶持 1、粮油生产规模种植补助。对土地经营面积50亩及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50亩及以上的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大(小)麦、单季晚稻每亩补贴120元,市、区各承担50%;早稻每亩补贴210元,市级承担75元/亩、区级承担135元/亩;连作晚稻每亩补贴170元,市、区各承担50%。对油菜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区内生产经营主体,每亩补贴220元,市、区各承担50%;对油茶连片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新建示范基地,经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补贴2000元,市、区各承担50%。 2、大户收购环节补助。对经营面积50亩及以上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50亩以上的区内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主体实行大户收购环节补贴,小麦、早稻、中晚稻每50公斤分别补贴7元、8元、5元,市、区各承担50%。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继续享受价外补贴政策,区级种子部门收购的稻麦种子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 3、粮食绿色优质高产高效创建补助。对参与区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区农业生产主体,结合示范方评价结果,给予千亩示范片最高不超过8万元/个(最多不超过3个)、五百示范方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百亩示范方最高不超过1万元/个的补助。区级小麦、早稻等粮食单产高产等竞赛活动,设置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3万元/个、2万元/个、1万元/个的奖励。省市粮食高产竞赛活动中,对获得全市单产最高、全省单产最高(或创浙江农业之最)称号的主体,分别给予4万/个、6万/个奖励;省市区粮食单产竞赛奖励以最高单项金额奖励,不累计发放。宁波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活动,对承担水稻超高产攻关、水稻(小麦)高产高效示范、优质稻米示范等工作的生产主体,分别给予8万元/个、2万元/个、2万元/个的补助。 4、农技社会化服务补助。应用水稻叠盘暗出苗成品秧的,给予1.5元/盘的补助。开展农技试验,给予0.5-0.9万元/个的试验费用;开展新型耕作制度试点,油菜(小麦)-稻-稻种植试点面积100亩以上,给予100元/亩的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试点实割测产用工费给予0.5万元/个的补助。 5、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助。在主干道两侧300米范围内,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种植水稻连片委托流转面积300亩以上或种植蔬菜50亩以上的,按实际委托流转面积,每年给村200元/亩补助。在主干道两侧300米范围外,单个规模经营主体种植水稻连片委托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或种植蔬菜30亩以上,且委托流转面积占耕地面积80%以上的,按实际委托流转面积,每年给村150元/亩补助;委托流转面积占耕地面积50%-80%的,每年给村100元/亩补助。 6、畜禽场提升改造补助。美丽牧场创建,经验收合格后,市级给予20万元补助。市级对通过省级及以上动物疫病净化的场点,每个病种按照50万元/个给予补助,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配套15万元。 7、茶叶生产补助。对生产名优茶为主,新建或改建无性系良种茶园,种植常规品种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不超过1800元/亩的补助;种植珍稀特异品种面积达到20亩及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不超过2500元/亩的补助。对首次取得SC认证的茶叶生产主体给予5万元的奖励。经我局审核同意,购置先进的名优茶机械化管理或加工设备,给予设备购置款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茶园开展绿色防控,购置物理防控设备,给予设备购置款70%的补助,每户不超过2万元。 8、林下经济及林特新品种新技术产业化应用补助。支持发展林下经济及林特新优品种、新技术产业化应用试点项目,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并验收合格,给予3-5万元的补助。对开展蔬果林特新品种新技术引试研究项目的农业生产主体,择优给予3万元/个的补助。 9、渔业健康养殖示范补助。统筹上级和区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渔业绿色发展、水产健康养殖,重点扶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的研究和应用,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新认定市级(含)以上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示范单位、国家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骨干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农业农村部或浙江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且通过我局年度复核,每家每年补助2.5万元。新建的规模(30亩)以上工厂化水产养殖主体(含种业育苗),按实际投入(以最终审计为准)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与市级补助不重复享受)。对新建的稻渔综合种养基地,当年验收后补助800-1200元/亩(市级补助)。连续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基地,每年(从新建第二年起)经生产验收后,实施200元/亩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 二、现代种业发展支持 10、新品种培育补助。对获得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每个品种市级奖励80万元,区级奖励20万元;获得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授权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品种权人市级奖励5万元,区级分别给予6万元、1.5万元奖励;经农业农村部农作物品种登记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育种者市级奖励20万元,区级奖励3万元;经浙江省农作物品种认定(审定)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选育单位市级奖励主要农作物品种20万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10万元,区级奖励1.5万元。 11、农作物良种引繁及保护补助。对开展水稻、大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繁育、保护、推广等工作的,给予原种提纯复壮补助经费9万元/年,良种繁育基地设施维护经费每个给予1万元/年的补助;给予水稻新品种展示示范场建设15万元/年(市区两级财政合计),春花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场建设10万元/年的补助(市级财政);给予品种展示(试验)每处理0.1万元/个,大面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给予0.5万元-1万元/个的补助(根据示范面积),给予实割测产补助0.5万元/次的补助。对开展本区地方品种的种植信息调查、隔离种植、提纯复壮工作的镇(街道)或具体保护人,分别给予种植信息调查 0.25万元/个、隔离种植异花和常异花授粉0.6万元/个、自花授粉 0.1万元/个、提纯复壮异花和常异花授粉0.3万元/个、自花授粉0.15万元/个的补助。 12、畜禽种质保护补助。北沙牛保种场在确保地方品种的种用价值情况下,按照保种协议开展地方品种保护和适度开发利用的,按照保种协议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经费100万元/年,区级补助经费20万元/年;同时为了促进保种工作开展,以220头北沙牛为数量起点标准,北沙牛每增加20头,增加区级补助经费10万/年,以此类推,区级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40万/年(种群保有量目标达到260头以上)。对有资质的生猪精液供精单位在区内供应良种精液的给予补贴,补贴要求及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13、水产种质保护补助。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支持种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搭建种业创新服务平台,促进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统筹上级和区财政资金,对开展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研发、规模化繁育等给予奖补。列入市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的,每年每家50万元(市级补助)。被命名为省级(含)以上保护单位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三、农产品宣传推荐支持 14、农业品牌创建补助。通过行政途径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奖励;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每件0.3万元奖励;集体商标(区域品牌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每一集体商标、区域品牌商标限一件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分别给予3万元、3万元补助。通过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2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5万元补助。新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和省区域名牌(农)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补助。新获得省农业品牌百强榜的,给予15万元奖励;新获得市农业知名品牌百强榜的,给予8万元奖励。新获得省农博会十大区域公用(共)品牌、十大企业知名品牌农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好食材品牌名录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省、市农业品牌目录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2万元和1万元(省、市级)补助;新获得全国、省和市一村一品示范村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2万元和1万元(省、市级)补助;新获得省、市伴手礼特色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主持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20万元;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并确定为国家级标准的每只奖励10万元。开展品牌宣传的广告费、活动费等按实补助。 15、茶叶区域品牌建设补助。支持鄞州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开展茶叶区域品牌建设,安排不高于30万元资金,用于品牌策划、媒介宣传、网上销售运营、包装设计、市场开拓等活动及产品研发、建立标准体系等支出。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太白滴翠茶叶专业合作社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博览会、展示展销等活动,给予合作社2万元/次的奖励。对实行统一包装的太白滴翠名优茶,按照包装费用的80%给予补助。支持太白滴翠茶园基地生产建设,对通过SC认证的太白滴翠茶叶合作社成员,因生产需要开展台刈或重修剪面积达20亩(含)以上的,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500元/亩的补助。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太白滴翠成员单位以太白滴翠名义在“中绿杯”“中茶杯”等茶类评比活动中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金奖、银奖的成员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金奖、银奖的成员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在区名优茶评比活动中,对经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合格的每个参评茶样(样品量不少于1kg)给予0.5万元补助,对在评比中获得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配合省、市组织茶艺活动,代表鄞州区参与各类茶艺比赛、表演的每个代表队给予0.2万元补助,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单位和家庭(或个人)分别奖励2万元和1.5万元。 16、各类展示展销补助。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参加市内(市、区年货会除外)、省内及长三角地区、省外(长三角地区除外)展会的每家参展单位分别给予0.2万元、0.6万元、1万元的补助,上级部门下达的广告任务按实际支出补助;参加香港美食博览会的给予每家1.5万元补助;参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境外国际农业展会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参加展会并进行特装展示的给予每家3-4万元补助;代表农业农村局参加各类展会的摊位费按实补助。在省、市相关部门(或协会)举办的各类农产品评选获金奖、银奖、优质奖(铜奖)的农业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区级组织的名优精品水果评比中获奖的给予奖励减半)。在国家、省、市农业农村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上获得金奖(百个名优畅销农产品)或相当于同档次奖励的、优质奖的农产品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0.3万元的奖励;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农耕文化等各类展示(推介)等活动的,根据活动投入规模和影响力,给予3-5万元补助;省市区各级政府(或部门)特殊要求,进行特装展示(展销)的酌情补助。参加网上农博、甬农鲜等农业农村部门主推的网上平台展示展销的农业主体给予0.2万元补助;完成区直播任务的给予每场2万元补助。根据上级要求额外提供样品的农业主体按实际价格补助。 17、农产品直销门店补助。在鄞州中心城区(含东部新城)内开设农产品(产品)销售门店,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2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每家店第一年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补助,第二、三年每家店(包括原开设的门店)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运行费用补助,补助额不高于门店租金;在各镇内开设农产品(产品)销售门店,按中心城区标准减半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门店租金;上述补助期限为3年。在鼓楼旗舰店设摊、设立农产品营销网点的按照租金费用的50%予以补助;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开设的区惠农农产品展销中心根据承包协议在完成考核保底销售不低于300万元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完成的销售金额给予10%奖励,年销售奖励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 18、农事节庆活动补助。经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举办农业(农事)节庆、农事运动会等活动的给予3-5万元补助;举办区域公用品牌节庆活动的给予5-8万元补助或根据举办规模和影响力酌情补助;由区政府主办,区农业农村局或有关部门、镇、协会承办的农业(农事)节庆活动酌情补助。 19、乡土特色产业发展补助。经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参加省、市小吃评选,获奖或入选名单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奖励。参加省乡村美食大会特色小吃、农家菜大赛获得金、银、铜奖、优质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市级减半奖励),参赛组织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获评全国乡村特色产品、全国能工巧匠的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 四、农田基础设施提升支持 20、耕地地力保护补助。以上一年3月31日至本年3月30日全区种植一季(含)以上一年生农作物的耕地面积数(即剔除复种指数后的水田种植面积、旱地种植面积和粮食水旱轮作面积之和)作为权重,将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除以全区种植面积,确定每亩补助标准。 21、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为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资金由上级、区级和镇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区财政最多承担500元/亩、提质改造项目区财政最多承担600元/亩。各实施镇(街道)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及管护等工作。 22、林道建设补助。行政村、林特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林特生产经营单位,因林特生产需要,可申请普通林道建设项目,对当年新建成的普通林道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每公里5万元的补助。镇人民政府为了当地林特产业发展需要,可申请高标准林道建设项目,高标准林道要占用林地的须按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经工程质量检测并验收合格后,按决算审计价的85%补助给项目实施镇人民政府。 五、现代设施农业支持 23、农机具购置补助。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优先保证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和特色农业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补贴标准按照《宁波市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区级累加补贴按照《宁波市鄞州区2024-202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24、机械化提升补助。对开展农业机械强农建设项目,创建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和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市级补助比例为总投资的50%,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区(具、市)补助项目不超过1个;区域性农事服务中心项目,市级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对开展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基地建设,市级资金按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对县域农业种养殖规模或产值前5位的主导特色产业农艺农机融合示范试验基地项目,市级按4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市级最高补助额度为200万元。对达到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创建标准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合作社、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达到市级以上“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2万元的区级配套补贴;对实施市级农机科技项目,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市级补助款30%的区级配套;设立专人为所在镇(街道)的农业机械开展免费实地检验的,对承担镇(街道)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的人员按40元/台给予补贴;鼓励和扶持农机示范基地和农机合作社开展新式农机具试验,农业机械作业环节有新举措、新工艺,且试验新机具有记录的,给予适当补贴;对按要求正常开展农机安全宣教活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达标的镇(街道)每年按1万元进行补助。 25、农机具报废补助。对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且在本区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回收手续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船型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和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对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符合享受购机补贴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报废旧农业机械,给予农机报废补贴,补贴标准按中央农机报废标准执行。 26、种植设施补助。支持智能连栋大棚和玻璃温室等植物工厂的新建和改建提升(包括内部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市财政按照投资额30%予以补助,土建投入按照投资额10%予以补助。 六、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持 27、农业企业培育补助。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省、市、区监测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获评市“十强”“十佳”等称号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类示范企业、基地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销售额连续两年达到3亿元(含)、2亿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8、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补助。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和区规范化合作社分别奖励18万元、13万元、5万元和3万元。当年新增省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家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区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财务记账符合要求的,享受财务规范化建设补助每家0.5万元。对于成功申报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每家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区级可酌情按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文件进行资金配套,市、区两级财政最高对单个主体的奖补不超过20万元。 29、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补助。农村职业经理人工作经费为20万元/年,在对农村职业经理人开展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因工作需要成立运营团队的,对运营团队进行年度经营考核,按考核等次以“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团队经营补助。 30、农家乐规范发展补助。创建(获评)为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给予12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监测的给予1.5万元奖励;创建为省休闲乡村、省农家乐集聚镇(村)、农家乐特色镇(村)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减半奖励);认定为市农旅融合示范点(农家乐)的给予6万元奖励(区级减半奖励)、创建为省农家乐服务质量一至五星级经营户的,按递增星级给予每星级2万元奖励;获评区级农家乐经营优胜单位的给予3万元奖励。农家乐宣传推介,根据情况给予2-5万元补助。 七、农业人才培育支持 31、高精尖农业项目补助。对进入答辩评审但未最终入围的“甬江人才工程”或“万有鄞力引才工程”的创业创新团队或人才,落户鄞州区并引领我区高精尖农业发展的,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的,给予项目A、B、C分类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政策,同时列入项目储备库。 32、农业专家人才补助。获得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授予的“土专家”“田秀才”等(农林牧渔机)技术荣誉称号的乡土人才,专职在鄞州农业领域从业服务满3年,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乡村工匠(“新农匠”)的乡村人才,专职在鄞州从业服务满3年,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乡村工匠、“新农匠”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33、经营主体引才补助。鼓励区内现代农业主体从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代农业主体从业技术人员取得正高、副高、中级涉农类专业技术职称,专职在鄞州农业领域从业服务满3年,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补助,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现代农业主体新引进或培养获得博士学历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且在农村一线从事现代农业种养殖、农村电商、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含农家乐)等工作,专职在鄞州农业领域从业服务满3年,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补助,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34、人才培育平台创建补助。鼓励各类涉农平台、基地参与农业农村领域人才引育和孵化,对成功通过省级农民教育培训田间学校、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实训基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万补助。对获评省、市、区级农创客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对获评省、市、区级示范性青创农场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获得区级奖励后评上市、省级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已获评各级示范性青创农场的农创客平台、基地但未给予补助的通过复审后也给予上述标准的补助。 35、农创客培育补助。对经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参加由国家、省、市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各类双创大赛获奖的农创客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开展优秀农创客评选活动,对获评省级、市级、区级荣誉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36、高素质新型农民补助。对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自主创业及就业的大学生,根据综合评定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1.6万元、2万元的补助,自主创业的同时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部分补助。对列入市同类政策补助的创业大学生和聘用大学生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市级文件规定给予补助,如与区级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37、农村实用人才培育补助。对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包括高素质农民的培训单位按照方案给予补助。 38、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开展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对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建设和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推广服务的给予适当补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团队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开展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对农技人员知识更新等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农业绿色发展支持 39、农业绿色示范基地创建补助。对认定为省、市农业绿色发展示范区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生态农场的一次性奖励9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低碳生态农场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40、示范农资店创建补助。成功创建省“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农资店并通过发文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农资店在“肥药两制”系统中实名购买活跃度年度排名前3的每年给予0.5万元、排名4-10名的给予0.3万元的资金奖励。 41、化肥(农药)定额制施用示范区(方)创建补助。对化肥(农药)定额制使用示范区(方)创建实施主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根据省市“肥药两制”实施方案确定。对成功通过省“肥药两制”改革试点主体培育,且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情况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42、兽药饲料“两化”试点(示范)场补助。对通过评估的兽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两化”)试点(示范)场,市级按照试点场10万元/家、示范场20万元/家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 43、农资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补助。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镇(街道)集中收集点给予每年2.5万/个运行补助(其中姜山镇以2个集中收集点计算)。农资包装废弃物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置,处置单位与区农业农村局签订无害化处置合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结算支付。 44、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补助。对购买应用配方肥、有机肥,开展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应用绿色防控与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农业生产主体,分别给予配方肥300-400元/吨、有机肥150元/吨、统防统治15-20元/亩、绿色防控与农药减量示范区25-40元/亩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合计)。对年终评价合格的供肥企业,其补贴外推广的配方肥给予5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全年补贴外推广任务量。按“以奖代补”形式,对于完成年度规范提质任务的市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主体,给予2.5万元/家的奖励;对完成省级绿色防控(农药定额)示范区年度创建提升任务的实施主体,每家给予2.5万元/个的奖励;对完成化肥减量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区年度新创建任务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5万元/个的奖励;对完成健康土壤基地年度建设任务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 5万元/个的奖励。实施省级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对田间肥效试验和施肥调查工作,分别给予1.3万元/个和100元/户的补助。 45、农田退水“零直排”区与氮磷生态拦截沟建设补助。镇(街道)为了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净化农业排水及地表径流,可以在主要河道两侧的各类农业园区及集中连片的规模化农业生产基地,申请农田退水“零直排”区或氮磷生态拦截沟建设项目(含已建沟渠的提质增效),并开展运行维护。其中,农田退水“零直排”区建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覆盖面积农田1000亩以上;氮磷生态拦截沟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覆盖农田面积600亩以上、沟长1千米以上、养殖尾水治理范围覆盖池塘面积1000亩以上。建成的农田退水“零直排”区或氮磷生态拦截沟经验收合格后,按决算审计价全额补助给项目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元/亩。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如下:氮磷拦截沟项目建设资金规模在60万以下的,运维补助标准0.5万/条/年,建设资金规模在60万及以上的,补助标准0.8万/条/年;农田退水“零直排”区建设运维管护经费,项目覆盖面积低于2000亩的,每年补助1万元,覆盖面积在2000亩及以上的,每年补助1.5万元(若开展的“零直排”建设项目包含了拦截沟建设,不重复补助)。 九、农业资源保护与监测支持 46、渔业资源保护补助。镇(街道)、村(社)组建内河渔业资源保护协管队伍,并开展属地渔业资源保护日常巡查等工作,给予每支协管队伍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承担全区(区域性)渔业资源保护日常巡查等工作的内河渔业资源保护协管队伍,给予每支协管队伍每年不超过5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实施涉渔“三无”船舶收缴、拆解的镇,涉渔“三无”船舶拆解费按该镇实际支出予以全额补助。辖区内有海洋护渔组织(队伍),并开展海洋护渔和渔场“一打三整治”行动的镇,给予每年不超过45万元的经费补助。渔业违法行为举报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7、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补助。2023年起区政府以650元/亩•年标准统一向渔业社(村)长期承包中心城区(原江东区除外)未征用河流,租赁费一年一付。 48、中心城区外河道退出设施养殖补助。对退出设施养殖的中心城区外河道水域养殖证权属单位(鄞州区大嵩大闸管理所除外)给予每年220元/亩补助。 4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对本区水稻、大小麦、油菜、蔺草等农作物秸秆秸的综合利用给予支持。秸秆打捆离田设备补助、秸秆打捆离田补助、企业利用本区秸秆等补助工作参照市级补助政策执行。对实行“自行离田+冬耕秸秆全量处置”的非规模种粮农户给予60元/亩的补助。对实施晚稻秸秆冬耕快腐还田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25元/亩的补助。对秸秆腐熟剂物化补助不超过12元/亩。对承担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给予项目建设资金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参与秸秆台账建设调查的农户,给予300元/个的补助。 50、土肥农情监测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取土测土)、耕地地力定位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农田土壤污染监测)的农业生产主体,分别给予土样采集0.01万元/个、定位监测试验补助0.8万-1.5万元/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管护及农业生产调查最高不超过0.1万元/个的补助。 51、畜禽监测点设立补助。对列入省种畜禽场抽样监测点,市级给予每年2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级畜禽生产价格监测点的养殖场,市级给予每年1万元补助;对列入市、区动物疫情测报点的,给予每年1万元补助(市级资金)。对列入区动物疫病防治试验点(每年选择两家)的,给予每个点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被监测采样的畜禽养殖场(户)、提供采样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区级给予补助。其中,样品补助标准为禽每次10元/只,猪、牛、羊每次20元/只,狗、鹿每次100元/只,采样劳务补助每次100元。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监测点每个摊位每年给予通讯补助300元(其中猪肉、牛肉、鸡肉、鸡蛋摊位共7个)。 52、畜禽场监控设施补助。在非禁养区内,且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养殖场(户)新建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建设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畜禽养殖场每年的VPN专线费用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 53、渔业病害测报补助。对列入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点的渔业养殖场(户)、提供采样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助:样品补助标准为虾苗200元/次,成虾50元/次,梭子蟹100元/次,淡水鱼100元/次;测报点每年给予通讯补助300元/个。 54、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补助。鄞州区姜山镇同三村列入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跟踪记录农村发展情况,补助5万元。 十、农业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 55、海洋渔船安全生产补助。对安装更新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设备、配置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渔船给予不高于设备购置额50%的补助,卫星宽带设备按不高于设备购置额的70%予以补助,船载智能终端给予全额补助;对渔船船载终端设备(北斗导航、避碰等)联保维护费按不高于60%补助,船载终端设备(北斗导航)信息费等按不高于30%补助,卫星宽带租赁、服务器存储、链路租赁等维护运营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安装有卫星宽度设备的渔船,每年每艘给予5000元的信息费补助,与上级政策有重复时,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对本区渔船参与应急调派、救援的,每次每艘给予不超过0.8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参加渔船财产、渔民人身伤害互助保险的渔船按保费额的60%给予补助。 56、农村沼气安全补助。委托第三方开展存量沼气池巡回检查,每次1万元;必要时对隐患沼气池开展维修,经区镇两级审核后,费用按实结算;每年对隐患沼气池开展清掏,经区镇两级审核后,50立方米沼气池每次补助0.2万元,100立方米沼气池每次补助0.3万元;对新纳入管理的沼气池加装安全警示围栏和警示牌,费用按实结算;对畜禽养殖场废弃沼气池、沼液池等相关设施开展安全回填,经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后,50立方米沼气池每套补助0.3万元,100立方米沼气池每套补助0.5万元。 57、农产品质量安全补助。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补助5万元、有机农产品认证(认定)的每个产品补助6万元。1个主体最多补助3个产品。每个绿色食品续展认证补助3万元,每个有机农产品保持认证补助1万元,单个补助对象最多补助3个产品。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区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补助2万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补助5万元;每年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的主体,经考核合格的,区级每家补助1万元。区级以上的按上级标准补助。 58、农村电力表后服务补助。农村居民的漏电保护器及表后线路等设施(商品住宅及新村建设除外)每户每年补助6元,农用电力线路的引落电缆及引落箱等设施每只每年补助6元。 59、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队伍建设补助。对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给予每年3万元/人的补助。 60、动物免费免疫补助。对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补助方式,养殖场可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动物疫苗,每半年根据养殖场实际疫苗使用量按照浙江省动物疫苗招标价格进行补助,对其他录入《宁波市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的规模场(户)实施疫苗免费发放,并对承担政府强制免疫相关服务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饲养地为鄞州区的犬只提供免费犬只狂犬病疫苗(统一采购国产疫苗)进行集中免疫,同时按照《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免费对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并向养犬人发放免疫牌,电子标识及电子标识信息录入服务向开发单位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免疫牌向第三方购买,市级另有政策的除外。 61、动物强制扑杀及无害化处理补助。对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实行强制扑杀的畜禽养殖场(户)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对正常运行的镇级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给予每个点每年4万元的补助;对建有收集点的畜禽养殖场收集的病死动物,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成本保险投保方式进行补助;对收集的病死动物实行定点无害化处置,与定点单位签订《宁波市鄞州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经审核无误后,按协议规定支付处置和运输费用;对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收集清运补助,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鄞州区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收集清运外包协议》支付,区级资金18万/年,协议到期后,因动物诊疗机构增加可酌情提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4万/年。对养殖环节医疗废弃物处置补助,按照与《鄞州区养殖环节医疗废弃物处置外包协议》支付(区级资金3万/年)。 62、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鄞农险办2024年相关文件执行。 63、种子储备补助。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储备任务,保障本区粮食种子充分、足额供应,避免缺种现象发生,同时为应对由种子质量事故引起的降价和赔偿事故,每年储备种子8万公斤,给予承储单位储备费用27万元/年,良种风险基金5万元/年。因上级考核任务调整而增加的储备种子部分,按4万元/万公斤的标准拨付给承储单位。 64、农村灭鼠补助。对统一购买溴敌隆鼠药、协助鼠药发放的镇(街道),给予溴敌隆鼠药0.25万元/吨的补助。 65、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补助。对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施修复治理工作的镇(街道)给予补助。生石灰施用最高不超过 50 元/亩次;钙镁磷肥施用最高不超过 80 元/亩次;叶面阻隔材料施用最高不超过 25 元/亩次。 十一、美丽乡村建设及共同富裕支持 66、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补助(村级公益事业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奖补标准一般为上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占项目总投资(不含政策处理费)的90%以内,其中村级公益事业单个项目奖补额度不超过80万元。 67、美丽乡村示范创建补助。根据鄞农发〔2022〕227号文件,省共同富裕新时代美丽乡村示范带奖补标准为1000万元,相关镇(街道)奖补金额根据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奖补;未来乡村奖补标准为区财政补助300万元,市级资金按规定补助(已开展区级美丽宜居村建设项目的村区财政不再补助,仅享受市级资金补助)。 68、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补助。按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文件执行,具体政策另行出台。 69、共同富裕相关补助。对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按照市、区相关文件执行。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扶持,按照区相关文件执行。 70、结对帮扶补助。做好与衢江区峡川镇珠坞村结对帮扶工作,争取结对帮扶资金120万元用于打造鄞衢-峡川乡村振兴示范点、增强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及低收入农户增收帮扶。 十二、附则 71、本政策自2025年3月 日起实行。本政策与已有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如遇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则按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涉农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鄞农发〔2024〕125号),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制定本政策。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鄞农发〔2024〕125号),实际工作开展情况。 (二)起草过程:《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起草过程中,我局认真研究,深入贯彻了相关文件精神,充分结合了我区实际,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共十二类,71条政策。 (一)农业生产发展扶持。明确粮油生产规模种植补助、大户收购环节补助、粮食绿色优质高产高效创建补助、农技社会化服务补助、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补助、畜禽场提升改造补助、茶叶生产补助、林下经济及林特新品种新技术产业化应用补助、渔业健康养殖示范补助这九个方面的补助条件和奖励标准。 (二)现代种业发展扶持。明确新品种培育补助、农作物良种引繁及保护补助、畜禽种质保护补助、水产种质保护补助这四个方面的补助条件和奖励标准。 (三)农产品宣传推荐支持。明确农业品牌创建补助、茶叶区域品牌建设补助、各类展示展销补助、农产品直销门店补助、农事节庆活动补助、乡土特色产业发展补助这六个方面的补助条件和奖励标准。 (四)农田基础设施提升支持。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林道建设补助这三个方面的补助条件和奖励标准。 (五)现代设施农业支持。明确农机具购置补助、机械化提升补助、农机具报废补助、种植设施补助这四个方面的补助条件和奖励标准。 (六)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持。明确农业企业培育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补助、农村职业经理人试点补助、农家乐规范发展补助这四个方面的补助条件和奖励标准。 (七)农业人才培育支持。明确高精尖农业项目补助、农业专家人才补助、经营主体引才补助、人才培育平台创建补助、农创客培育补助、高素质新型农民补助、农村实用人才培育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这八个方面的补助条件和奖励标准。 (八)农业绿色发展支持。明确农业绿色示范基地创建补助、示范农资店创建补助、化肥(农药)定额制施用示范区(方)创建补助、兽药饲料“两化”试点(示范)场补助、农资包装废弃物统一回收和集中无害化处置补助、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补助、农田退水“零直排”区与氮磷生态拦截沟建设补助这七个方面的补助条件和奖励标准。 (九)农业资源保护与监测支持。明确渔业资源保护补助、中心城区未征用河流租赁补助、中心城区外河道退出设施养殖补助、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土肥农情监测补助、畜禽监测点设立补助、畜禽场监控设施补助、渔业病害测报补助、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补助这九个方面的补助条件和奖励标准。 (十)农业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明确海洋渔船安全生产补助、农村沼气安全补助、农产品质量安全补助、农村电力表后服务补助、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队伍建设补助、动物免费免疫补助、动物强制扑杀及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种子储备补助、农村灭鼠补助、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补助这十一个方面的补助条件和奖励标准。 (十一)美丽乡村建设及共同富裕支持。明确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补助(村级公益事业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美丽乡村示范创建补助、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补助、共同富裕相关补助、结对帮扶补助这五个方面的补助条件和奖励标准。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于2025年3月6日至3月14日在平台上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特此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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