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3-12 16:50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浙江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24〕2号)文件精神,原由2023年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鄞退役军人局〔2023〕14号)文件结合实际需进行修订,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如有意见请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76号;
(二)电话方式。联系人:张珏兰,联系电话:0574-89296250;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5年3月13日至3月24日。
宁波市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3月13日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浙江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我区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对象为:
1. 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子女;
2. 部队驻地、父母住宅房产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
3.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户籍、住宅房产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鄞州区;
4. 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退出现役1年内(以退役命令为准)军人的子女,已移交至地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子女应为本人婚生法定具有遗传学血缘关系的子女,以及具有合法收养、抚养关系的子女。
二、优待政策
依据我区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军人贡献大小和立功受奖等情况,分以下五种对象类别进行优待:
1.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及其他同等荣誉的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其子女可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在鄞州区公办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一次。
2.获得一等功、二等功(战时三等功)或军委表彰树立的全军典型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在区教育局指定的社会公认度比较高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名单见附件1)选择就读一次;也可按户籍和住宅房产一致的情况下在对口学校、幼儿园优先就读一次;也可在法定监护人户籍对口学校、幼儿园就读一次。
3.获得两次及以上三等功、军以上表彰的现役军人,当年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的现役军人,其子女可按户籍和住宅房产一致的情况下在对口学校、幼儿园优先就读一次;也可在法定监护人户籍地由教育局统筹解决入学(园)。
4.获得一次三等功,在国(境)外执行任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户籍地、住宅房产地、部队驻地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解决入学(园)。
5.其他现役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根据户籍地、住宅房产地、部队驻地情况,由区教育局协调解决入学(园)。其中驻地在鄞州区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有城区就读需求的,由区教育局按就近就便原则协调解决到城区学校就读。
以上选择就读和优先就读的需在新生入学时提出,不适用转学。
三、一般程序
符合享受相关优待政策的证明材料,由其所属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定后,递交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向区教育局出具意见,由区教育局最终确定具体安排。
所需材料:
(1)《鄞州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
(2)《鄞州区军人子女入学(园)申请表》(见附件2);
(3)户口簿、住宅房产证复印件;
(4)立功受奖、当年执行重大军事任务等证明材料;
(5)现役军人证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等证明材料;
(6)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组织保障
妥善解决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是我区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军人子女入学(园)协调工作,区教育局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每年按照不同类别军人子女数量,统筹解决军人子女的入学(园)问题。相关中小学(园)要高度重视军人子女的入学(园)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军人子女的入学(园)提供保障。
五、附则
本细则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同时,
原2023年4月26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鄞退役军人局〔2023〕14号)予以废止。
附件:1.鄞州区教育部门指定《军人子女入学(园)公办学校(幼儿园)名单》
2.《鄞州区军人子女入学(园)申请表》
附件1:鄞州区教育部门指定军人子女入学(园)公办学校(幼儿园)名单.doc
附件2:宁波市鄞州区军人子女入学(园)申请表.doc
一、政策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进一步激发部队官兵备战打仗的意志力量,同时推动我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更优发展,修订本细则。
二、文件修订依据和过程
(一)修订依据: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浙江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24〕2号的通知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0年4月首次出台宁波市鄞州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20〕1号,至2023年4月期间,根据上级政策和军人子女入学(园)实际需求,在区教育局的支持下,实施细则进行了两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三、修订主要内容:
1、增加了对象范围:第4点新增加“退出现役1年内(以退役命令为准)军人的子女,已移交至地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同时明确“子女应为本人婚生法定具有遗传学血缘关系的子女,以及具有合法收养、抚养关系的子女”。
2、扩大了对象范围:“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在鄞州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特指以下人员: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取消了“特指以下人员”。
3、新增所需材料:《鄞州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