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3260229/2025-124508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李兴华行政决定履行催告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5-02-26 16:09 信息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息来源: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李兴华: 由于你的个人原因,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无法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鄞州综执催告字〔2024〕第000008号)。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对你送达了鄞州综执罚决字〔2024〕第 001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于2024年7月23日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同时,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因此,你需要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00)和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催告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你可以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经催告,你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公告期30日,期满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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