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954841-2/2025-124476 | ||
组配分类 | 招投标 | 发布机构 | 中河街道 |
生成日期 | 2025-0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非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电子招投标) | |||||||||||||||||||||||||||||||||||||||||||||||||||||||||||||||||||||||||||||||||||||||||||||||||||||||||||||||||||||||||||||||||||||||||||||||||||||||||||||||||||||||||||||||||||||||||||||||||||||||||||||||||||||||||||||||||||||||||||||||||||||||||||||||||||||||||||||||||||||||||||||||||||||||||||||||||||||||||||||||||||||||||||||||||||||||||||||||||||||||||||||||||||||||||||||||||||||||||||||||||||||||||||||||||||||||||||||||||||||||||||||||||||||||||||||||||||||||||||||||||||||||||||||||||||||||||||||||||||||||||
发布日期: 2025-02-25 11:32 信息来源: 中河街道 信息来源: 中河街道 | |||||||||||||||||||||||||||||||||||||||||||||||||||||||||||||||||||||||||||||||||||||||||||||||||||||||||||||||||||||||||||||||||||||||||||||||||||||||||||||||||||||||||||||||||||||||||||||||||||||||||||||||||||||||||||||||||||||||||||||||||||||||||||||||||||||||||||||||||||||||||||||||||||||||||||||||||||||||||||||||||||||||||||||||||||||||||||||||||||||||||||||||||||||||||||||||||||||||||||||||||||||||||||||||||||||||||||||||||||||||||||||||||||||||||||||||||||||||||||||||||||||||||||||||||||||||||||||||||||||||||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非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9月25日09点00分0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KXZJ-2024265 项目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非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年):1500000 最高限价(元/年):1500000 采购需求: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招标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非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年):15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以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招标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合计二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根据中标人在上一阶段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及财政资金审批等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þ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9月05日至2024年09月1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年09月25日09点00分00秒 (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 2024年09月25日09点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章”、“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0点—“备份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4)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致。 (5)因信用中国网站中“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已调整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但政采云系统自动生成的仍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故查询的内容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为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东路606号 传 真: / 项目联系人(询问):胡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3051601 质疑联系人:袁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 830516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487号205室 传 真: / 项目联系人(询问):陈春楠、章旭东、朱琳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3033198 邮箱:kxzb01@126.com 质疑联系人:王慧慧 质疑联系方式:0574-83033570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办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南路16号 传 真:/ 联 系 人 :郑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295894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 “投标人”系指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章”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 2.6“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7“▲”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þ”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 支持绿色发展:本项目不适用。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本项目不适用。4.询问、质疑、投诉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3.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2.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4.3.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3.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3.3.4事实依据; 4.3.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3.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3.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4.3.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4.3.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5. 特别说明 5.1关于分公司投标 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 5.2关于知识产权 5.2.1 供应商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 5.2.2 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5.2.3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5.3供应商的风险 5.3.1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和资料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承担,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3.2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次采购活动终止致供应商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6.1.1招标公告; 6.1.2投标人须知; 6.1.3采购需求; 6.1.4评标办法; 6.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6.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6.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7.1 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7.2 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在网站发布,视同已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不再采用其它方式传达相关信息, 若因未能及时了解到上述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7.3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7.4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三、投标 8. 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9.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10.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资格文件: 12.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2.1.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12.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12.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12.1.5其他投标认为应提交的资料(如有)。 12.2商务技术文件: 12.2.1投标函; 12.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2.2.3符合性审查资料; 12.2.4 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2.2.5 商务、技术偏离表; 12.2.6 承诺书 12.2.7 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2.2.8其他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资料(如有)。 12.3报价文件: 1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2.3.2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投标人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不提供此声明函)(见格式)。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13.投标文件的编制 13.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3.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3.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4.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4.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4.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5. 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5.1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5.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5.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6.备份投标文件 16.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6.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U盘存储介质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6.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6.4以邮寄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件外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6.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4.2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8.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8.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9.开标 19.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9.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9.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20.资格审查 2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0.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20.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20.4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1.信用信息查询 21.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接受资格时的信用记录。 21.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1.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 标 23.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24.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4.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4.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基本概况,开标记录、资格审查情况、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符合性审查情况、未中标情况说明、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 24.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5.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6.合同的签订 26.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合同公告。 26.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6.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6.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6.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7. 履约保证金(如有):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 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8.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8.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8.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8.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9.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30.验收 30.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0.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0.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0.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商务要求表
二、项目要求 (一)人员要求
备注:(1)作业人员由中标人根据车辆配置、收运频率合理安排。 (2)上表中所列岗位,可按项目实际需要增设,但不得低于本项目的最低数量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如中标后配置具体人员的,须在投标方案中列明拟投入人员的数量)。 (3)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穿反光安全服,并在服装上明显印制中标人识别文字及标识。 (4)中标人须为每位符合国家规定社保(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条件的职工参加保险,并对所有符合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件的人员统一进行参保。不符合社保条件的,由中标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设备设施要求
备注:(1)中标人的收集、清运车辆必须符合车辆管理规定;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对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害。 (2)中标人必须确保出行车辆车轮、车体干净整洁,不带泥、水、其他污物行驶。 (3)中标人在收集、清运过程中,车辆不得超高、超重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垃圾。 (三)垃圾处理场地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合同签订之前,中标人必须在鄞州区至少有300m2的临时堆放场地;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供租赁协议或所属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否则取消中标资格,采购人重新招标。 (四)管理要求 1、中标人应加强作业质量管理,做好作业质量自查记录。 2、规范管理,文明作业,自觉接受采购人及上级各部门领导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发生各种意外事故由中标人自行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4、中标人不得向沿街单位、生活小区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5、清运时需保持设施的完好,合同期间由于作业操作不善,造成破损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6、回收作业车辆应停放适当地点,不影响行人和交通。 (五)作业要求 1、中标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设施,保证本项目垃圾清运工作顺利开展。 2、合同期内,垃圾清运任务或其他零星工作任务,采购人提前24小时通知,中标人须及时配齐车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紧急任务,接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配齐车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3、中标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须按照采购人的协调进行及时清运。符合垃圾接收标准的,中标人须无条件接收,不得拒绝清运或拖延清运;不符合接收标准的,采购人按规定另行处理或采购人中标人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4、中标人必须按照采购人确认的收集线路和时间清运、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和时间。 5、中标人须制定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雷暴等恶劣天气,以及人为损害如火灾、失窃等特殊事件、扰民投诉的应急预案。 (六)垃圾清运台账要求 1、作业人员在垃圾清运过程中必须真实、细致地填写垃圾收集运输数量(内容包括收集点、垃圾种类、数量等),零星作业内容(人工数量、工作时长、具体时间、地点)等,形成台账。 2、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收集运输情况汇总表及垃圾清运现场照片。 (七)其他要求 1、中标人对其投入本项目所有机械设备、财产负全部责任,必要时投保财产保险,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所有机械设备、财产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任何责任。 2、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索赔。若有,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与采购人无涉。 3、中标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合同履行期间不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交通事故及其他一切事故的,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与采购人无涉。 4、若中标人未按照本项目约定达到服务目标或服务质量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有超过两次的上述情形,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中标人须给予采购人经济赔偿。 5、本项目分拣出的无用垃圾或其他垃圾均由中标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垃圾的消纳接收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结算支付。如因中标人不按规定处理或处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或责任或投诉全部由中标人承担,与采购人无涉。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采购人受到相关规定经济处罚的,则中标人须赔偿采购人所受经济处罚金额费用且需承担其他相关责任和损失。 6、中标后,服务期内如相关规定要求中标人办理手续或证件的,中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定。 注:若有更新,按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备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一、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标准 2. 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评标程序 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3.2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3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3.4报价评审。 3.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4.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4.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4.2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无效。 3.4.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3.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3.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1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章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4.2.1 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供应商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可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采购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4.2.2 在电子开评标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2.2.1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 4.2.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密、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须CA签章。) 4.2.3 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2.3.1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4.2.3.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2.3.3 投标文件格式不规范、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4.2.3.4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4.2.3.5 投标有效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4.2.3.6 带“▲”的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2.3.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4.2.3.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4.2.3.9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本项目投标报价或单价的。 4.2.3.10存在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3.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3.1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3.2 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辅助功能项目发生负偏离达5项(含)以上的; 4.3.3 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4.3.4存在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4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4.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或盖章; 4.4.2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4.4.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4.4.4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4.4.5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4.4.6存在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4.5其他无效情形: 4.5.1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终端设备或在相同Internet主机分配地址(相同IP地址)进行网上报名、投标的; 4.5.2 存在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7.1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2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7.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7.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甲方: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 乙方: 一、项目概况 1.1 项目基本情况: 1.2 服务内容:非生活垃圾清运服务。 1.3 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或认可地点。 二、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2.1 合同金额(暂定):人民币 元整。 中标下浮率为 %,即垃圾清运费(7方车): 元/车;垃圾清运费(3方车): 元/车;零星人工费: 元/工日。 2.2 付款方式: 按月支付,招标人根据中标人每月上报垃圾清运数量台账按实结算。 月度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工作量【垃圾清运(7方车)或垃圾清运(3方车)或零星人工】×对应项目最高限价*(1-中标下浮率) 注:①每阶段付款前,中标人需提供对应金额的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发票,采购人于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付款项; ②采购人有权至现场或请第三方核实数量;中标人需保证收运数量的真实性,并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③最终结算的实际发生数量需经鄞州区中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审核确认且经审计部门审核后为准。 三、技术资料及保密 3.1 乙方应按单项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或其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3.3 资料使用和管理 甲方提供的既有资料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不得扩展到其他项目或其它单位。项目完成后,相关数据应交回甲方。乙方对甲方所提供资料的使用权在合同项目完成后自行终止。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对相关资料保密的法律义务。 四、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有关甲乙双方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五、履约保证金:无。 六、转包或分包 6.1 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提供,不得转让他人;除非得到甲方的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分包给他人。 6.2 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七、服务要求: 八、税 8.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九、服务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 9.1 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9.2 应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要到达现场服务的, 小时内到达现场; 9.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的具体实施。 十、违约责任、处罚及其他要求 10.1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了履约规定,履约方提出索赔,则违约方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履约方赔偿。 10.2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 10.3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4 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0.5 甲方根据检查发现并核实的问题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甲方;如乙方未按要求实施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6 乙方如出现重大违规事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0.7 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0.8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乙方除承担相关责任外,乙方还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的违约金。 2)因乙方经营不善而造成拖欠工人工资或其它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从未付款项中扣除予以支付相关费用。 3)供应商损坏甲方设施、设备且不按规定赔偿,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支取相关赔偿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1.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宁波市鄞州区。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3.2 合同执行中涉及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宁波市鄞州区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13.4 本合同正本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代理公司 壹 份,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壹 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页码)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页码)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页码) (5)其他投标认为应提交的资料(如有)………………………………………………(页码) 一、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参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非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KXZJ-2024265】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投标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1)投标函…………………………………………………………………………………(页码)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页码) (3)符合性审查资料………………………………………………………………………(页码) (4)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5)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 (6)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页码) (7)其他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资料(如有)……………………………………………(页码) 一、投标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非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KXZJ-2024265】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天(不少于90天),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2.1.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2.1.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果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2.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2.1.6其他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资料(如有)。 2.2商务技术文件: 2.2.1投标函; 2.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2.2.3符合性审查资料; 2.2.4 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2.2.5 商务、技术偏离表; 2.2.6承诺书; 2.2.7 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2.2.8 其他供应商认为应提交的资料(如有)。 2.3报价文件: 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2.3.2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3、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4.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4.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4.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其他补充说明: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 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非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KXZJ-2024265】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两面)
附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两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来投标)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周岁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后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三、符合性审查资料
备注:投标人自查表将作为投标人有效性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其内容及序列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对应如实提供。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商务技术偏离表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承诺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我司承诺若有幸中标:在合同签订之前,在鄞州区至少有300m2的临时堆放场地,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采购人提供租赁协议或所属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否则取消本公司中标资格,采购人重新招标。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提供资料。相关附件详见下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业绩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拟派本项目人员配备汇总表
注:根据评分标准要求(如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注:根据评分标准要求(如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页码) (2)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页码)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中河街道办事处: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非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KXZJ-2024265】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注: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名称栏中,供应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响应文件无效。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或联合体)名称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或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非生活垃圾清运),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 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如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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