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22〕64号)、《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甬政办发〔2023〕51号)及《关于修订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投促〔2024〕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宁波市下发的重大招商引资(外资)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为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兑现鄞州区重大招商引资(外资)项目的奖补。 第三条 区投促中心、区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利用外资”指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统计的,以货币方式出资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或购买境内投资者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形式纳入统计的实际利用外资。 所有非美元出资外汇均按照资金到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计算,实到外资到资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交易日期为准;利润再投资以银行入账回单凭证日期为准。 实际利用外资分年度统计,到资(除特别说明外,到资指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到账)日期以外资到账日为准,同一年度的可以合并计算。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奖补政策 第五条 申请企业及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鄞州区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相关数据。 3.申报项目须为2023年度和2024年度到资项目,并已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且不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范围。 4.具体政策条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先进制造业外资项目奖励 (一)政策内容 聚焦“224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对外资总投资1亿美元(含)以上,且当年度内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最高不超过7.5%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2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招商引资(外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银行汇款票据(复印件)、验资报告; 3.利润来源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关于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利润再投资企业递交); 4.项目立项文件(相关部门备案、核准、审批文件,按规定无需立项项目除外)、建设方案及进度计划等材料复印件; 5.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重大服务业外资项目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以商务部系统中的高技术服务业目录为准),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招商引资(外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银行汇款票据(复印件)、验资报告; 3.利润来源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关于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利润再投资企业递交); 4.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入情况等佐证材料; 5.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总部项目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独立核算的区域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最高不超过7.5%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认定 1.本办法所称“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指最近3年曾入围《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评选目录的境外企业。 2.本办法所称“跨国公司”指在2个及以上国家(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开展国际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港澳台企业参照执行,下同)。其中服务业领域跨国公司资产总额须不低于2亿美元(以上年末财务报告反映的资产总额为准,下同)、其他领域跨国公司不低于3亿美元,且该跨国公司上年度营收均不低于15亿美元。 3.本办法所称“区域总部”指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在我区设立的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等职能的法人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1)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区域总部下设的子公司及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或区域总部下设的子公司及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1家为独立法人企业,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区域总部及其子公司以及被授权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合计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到资年度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4.本办法所称“外资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是指母公司在鄞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或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法人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1)外资研发中心需被认定为省级外资研发中心(以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科技厅联合公布结果为准),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需超过50%,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2)其他功能性机构指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的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其下设的子公司及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1家为独立法人企业,1家注册地在浙江省以外地区),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且未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三)申报材料要求 1.《招商引资(外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银行汇款票据(复印件)、验资报告; 3.利润来源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关于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利润再投资企业递交); 4.企业及其母公司基本情况;母公司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等);申请认定功能性机构总部的,还需提供母公司功能性机构设置情况; 5.授权为区域总部、功能性机构的佐证材料; 6.母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7.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8.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 9.被授权管理的省内外企业的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 10.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其他产业类外资项目奖励 (一)政策内容 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其他产业类外资项目,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住宅地产、商业地产项目(除自持外)以及金融持牌机构项目除外。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招商引资(外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银行汇款票据(复印件)、验资报告; 3.利润来源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关于利润分配和出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利润再投资企业递交); 4.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鼓励类金融外资项目落户奖励 (一)政策内容 鼓励引进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持牌法人机构,支持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工作。对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鼓励类金融外资项目,按每10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招商引资(外资)项目市级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FDI入账登记表、银行汇款票据(复印件)、验资报告; 3.项目投资协议(如有); 4.企业基本资料、相关部门出具的持牌证明文件; 5.其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由区投促中心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由申请企业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汇总统一上报区投资促进中心。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区投促中心对申报上来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佐证材料、实际经营情况等。书面审核及审计完成后由区投促中心报送区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投资促进中心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原则上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并追回已奖补资金。 (二)享受奖补资金后2年内发生转内资、撤减资的。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投促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等,并自觉接受财政、投促、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得重复 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拟兑现奖励资金以市级专项资金下拨总额为限,如拟兑现资金超过市级专项资金下拨总额,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投促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2023年度和2024年度外资到资项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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