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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69827/2025-124325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5-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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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博士后人才与鄞州区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12 15:34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YZD13-2025-0001
文件编号 鄞人社〔2025〕5号
正文内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博士后人才与鄞州区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鄞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5年2月5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博士后人才与鄞州区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的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对鄞州区重点产业的支撑作用,鼓励从鄞州出站后入职在甬高校和科研院所(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与鄞州区重点企事业单位保持深入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鄞州区“224X”先进制造业、“423”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鄞州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鄞人社〔202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区博士后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二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区博士后工作站设站单位从事非在职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入职在甬高校和科研院所(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的支持条件为出站后入职在甬高校和科研院所(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5年内与鄞州区企业合作,并产生以下实质性成果之一:

(一)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作为前二名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项以上,其中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至少1项;

(二)以前五完成人身份获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以前二完成人身份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参与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三)以第一负责人主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前三负责人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成功制订行业标准1项以上;

(五)在高校任职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成功在鄞州区企业实现产业化应用,取得经专家评审认定的标志性技术突破,实现显著的实质性经济效益。

三  支持政策

第六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视同出站留鄞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市级财政给予40万元留甬生活补助的基础上,鄞州区另外给予20万元的额外生活补助。

四  申报流程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后5年内达到支持条件的,按每年50%的比例分两年拨付补助,取得成果满2年后申报的,可视情一次性拨付补助。

第八条  达到支持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时提供申报表和相应佐证材料,经所在高校院所和合作企业确认后,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经区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实地走访并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将生活补助拨付至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高校院所,由高校院所发放给本人。

五  附  则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相关单位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上级部门和博士后人员所在高校院所。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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