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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969771/2025-00149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杨某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1-08 10:26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案号 甬鄞政复(2024)141号
案由 申请人杨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情况违法,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 杨某
被申请人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
行政复议结论 驳回复议请求
落款日期 2024-08-07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情况违法,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收悉。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完成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6月13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请求,至今申请人都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对申请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告知。经查,挂号信已经于2024年4月5日签收,自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七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均拒绝履行投诉受理情况告知义务,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某A公司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告知义务违法,责令其依法限期内履职。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即开展投诉的调解工作,由于被投诉人某A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4月15日作出调解终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于4月15日将投诉处理情况邮寄告知申请人,在回复内容中有“本局已调查处理结束”等字样,此时距离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件仅仅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已受理投诉并开展调解作出了调解终止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将投诉处理的过程、结果均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知其投诉已被被申请人受理,其知情权未受损害。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查明:2024年3月23日,申请人在某A公司在抖音平台经营的店铺购买了“德式脆肠吐司”一袋。2024年4月1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某B公司(另案处理)、某A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要求组织调解退赔、查处违法行为、给予举报奖励等。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收悉。2024年4月15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表示“拒绝赔偿”。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书面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告知申请人“当事人拒绝赔偿,调节不成,建议寻求其他途径解决。”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诉理由“现本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无需案件结果作为证据使用。故申请撤回投诉举报并放弃要求贵单位关于该案情况告知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两份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回函、居民身份证、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 案涉商品图片、订单详情及快递面单、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被投诉举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及邮件轨迹、抖音店铺账号认证说明、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案涉商家位于鄞州区,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负有调查处理的职权。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经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赔偿,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后,受理并开展调解工作,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赔偿而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寻求其他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已在收到投诉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实际履行了投诉处理职责,且将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均告知申请人。该告知中已能明确了解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协调及终止调解的处理情况,并未超出普通人的理解范畴。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其投诉事项受理情况,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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