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771/2025-00144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徐潘某皓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发布日期: 2025-01-08 10:08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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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潘某皓。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徐潘某皓不服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通过浙里复议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收悉。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6月19日和6月28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同年7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举报人某公司双方合同内容“本期互动你最喜欢的艺术家是哪一位,为什么?热评第1将获得指定T恤一件留言,点赞截止至5.23 10:00”,申请人系中奖者为客观事实。申请人曾清晰、明确地表示了不接受在无隐私政策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强索隐私信息,不接受附加寄付/到付条件/交付方式。被举报人主观上明确知晓有奖销售活动规则、开奖时间等内容,客观上未于合同约定开奖时间5月23日10:00联系申请人。被举报人在无隐私政策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强索隐私信息、违规变更、附加条件、对申请人造成恶性影响。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前从未有收到被举报人的先行联系/沟通/回复。申请人在微信公众号后台有明确要求被举报人提供尺寸/尺码数据单/表、GB/T纺织品国标、领标信息、水洗标信息,亦未收到被举报人的联系/沟通/回复。申请人是在投诉举报后方才收到被举报人的联系,其谎称“活动都是合法合规的、你不是中奖人、没有提供信息”等内容。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支持、纵容、包庇了违法单位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违法事实,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责令其重新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一、申请人与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不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无权提起复议。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被举报人在微信公众号上举行线上推广活动,并承诺热评第一名将获得指定 T恤一件(留言点赞截止5.23 10:00),申请人参与了此项评论点赞活动,并取得了第一名。公众号后台客服人员对申请人留言:“恭喜获得本期奖品,请后台私信收件信息获取哦”,申请人私信留言:“李某+134****6936+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松萝路***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参与被举报人的活动并取得相关权利的行为公开透明,不存在虚假,且申请人私信留言的行为应该视为默认了被举报人通过快递邮寄奖品的行为。被举报人在2022年5月23日通过顺丰快递寄出了相关奖品。整个活动期间,申请人没有对奖品的交付方式提出任何异议,应该视为同意被举报人的兑奖方式。2.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举报人通过顺丰快递将奖品快递送至申请人提供的收件地址,符合2022年当时的物流条件,且无需中奖人来往沪甬,便利中奖人接收奖品,明显有利于消费者。3.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单后组织双方调解:被举报人提出由于时间太久,且当时处于疫情期间,如果确因疫情原因没有收到奖品可以补寄,因为申请人的姓名电话与活动时私信留言的姓名电话等不一致,被举报人怀疑其并非参与活动者本人;申请人要求被举报人最高领导、活动举办人和推文作者各写一份情况说明、一份检讨上门交付奖品并赔礼道款,由于双方诉求不能达成一致,调解终止。被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作出违法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决定。三、行政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举报,5月15日延长核查期限,5月20日依法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并通过邮政EMS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本机关查明:2022年5月16日,被举报人某公司使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他用双手施展魔法,气球狗都变得‘骨骼惊奇’”,文末附当期活动,载明“热评第1将获得指定T恤1件(留言点赞截止至5.23 10:00)”。同日19:17:46,名为“弄**子”的微信用户在推文下方留言,参与案涉活动。2022年5月23日10:00:40,“弄**子”在其留言下方回复“李某+134****6936+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松萝路***号,整点截图已发后台”。同日10:01:09,被举报人在“弄**子”的留言下方回复“恭喜获得本期奖品,请后台私信收件信息获取哦”。同日,被举报人按照“弄**子”提供的收件人信息,通过顺丰快递寄送奖品,该快递为寄付(即运费由寄件方支付)。 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称其为案涉有奖销售活动的中奖人,被举报人在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前,未明确公布相关格式条款,且谎称本期互动热评第1获得T恤1件,要求查处被举报人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悉后,随即进行核查。调查期间,被申请人提取了案涉活动的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被举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顺丰快递对账单、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经依法延长核查期限,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举报所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短信和邮寄形式告知申请人该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名为“弄**子”的微信用户,微信号为Giganotosa****,绑定的手机号为139****4715。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投诉举报信函均显示申请人徐潘某皓的联系电话为139****4715,通讯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225弄**公寓。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说明、居民身份证、微信公众号推文截图、名字及微信号截图、投诉举报信、电子存根及运单详情、受理告知短信、不予立案答复短信,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投诉举报材料及快递面单、受理告知短信、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及邮寄凭证、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授权委托材料、营业执照、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顺丰快递对账单、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记录、微信公众号推文留言截图、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等主要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当予以受理的重要条件和标准,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关键在于该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微信公众号推文及留言截图、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记录、顺丰快递对账单、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能够相互佐证,证明被举报人于2022年5月23日按照留言提供的收件人信息寄送奖品,其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自称其为案涉活动中奖者,而留言提供给被举报人的收件人信息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明显不一致,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开展的案涉活动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亦无法证明申请人为自身合法权益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申请人与案涉举报处理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徐潘某皓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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