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969771/2025-00140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王某康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纠纷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发布日期: 2025-01-08 09:59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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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康。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逾期(超期限)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以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3日收悉。因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完成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购得被申请人辖区商户的“秋梨膏”,共计花费1025元。申请人收到后发现其产品无生产厂家、厂址、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等、并在外包装宣传了各种治疗功效。申请人认为其经营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投诉后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被申请人受理后,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撤诉,理由“不想等待”。在撤诉后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终止调解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进行撤诉,被申请人应当对案件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告知。申请人撤诉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作出终止调解并告知。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逾期(超期限)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投诉后,发现其中含举报内容,遂依法开展调查。被投诉人销售的秋梨膏无生产厂家信息、外包装宣传了各种治疗功效,被投诉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立案查处,该案尚在调查中。二、行政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收到投诉,4月9日受理,4月9日被投诉人书面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4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意见答复如下:尊敬的市民:您好!您2024年4月8日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局已收悉,经调解,现答复如下:经调解被诉方不同意赔偿,调解不成,已立案正在查处中。4月25日做出终止调解决定,同日书面告知投诉人。同时,被申请人还通过EMS邮寄了书面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5月2日签收。以上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时限要求。同时,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于4月9日通过12315平台撤回了其发起的投诉,撤诉原因“不想等待”。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投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本机关查明:2024年4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某蛋糕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销售的秋梨膏违反GB7718规定,并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申请人在获悉投诉事项受理之后,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撤诉,撤诉原因“不想等待”。2024年4月9日,被投诉人出具情况说明给被申请人,表明“不同意调解”。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信息“您2024年4月8日反映的食品安全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经调解,现答复如下:经调解被诉方不同意赔偿,调解不成,已立案正在查处中。”2024年4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逾期(超期限)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补正说明、居民身份证、账单详情及支付宝电子凭证、案涉商品图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全国12315平台截图、被投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邮件轨迹、终止调解短信告知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申请人投诉的案涉商家位于鄞州区,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负有调查处理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决定受理,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撤回投诉,被投诉人亦于2024年4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给被申请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信息“经调解被诉方不同意赔偿,调解不成”,后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申请人,另于同日通过短信同时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逾期(超期限)告知终止调解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期限并无明确规定,而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投诉事项通常在四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处理完毕。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受理,2024年4月25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在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事项并未超过合理期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甬鄞市场监管终调〔2024〕第07-12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超期限)告知终止调解行为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的甬鄞市场监管终调〔2024〕第07-12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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