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发展服务办): 近年来,农用植保无人机作为新型高效的植保机械被广泛应用,为农业生产提供了高效快捷的作业方式,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操作不当或失控,易对电力、高铁等设施甚至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用无人机的安全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各镇街要秉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农用无人机安全作业的常态化监督和保障。各镇(街道)农办要主动对接属地电力管理部门,对农用线路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排查和清理,重点针对农田上方电力线路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线路老化、触保器失灵、树枝压迫缠绕电线等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区农机站将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区供电公司、铁路公安处、农业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在农忙时节开展农用植保无人机的专项检查,检查作业环节安全规范操作要求落实情况,严肃查处无证操作。对飞机承载、加药、飞行及降落等阶段分别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机手在操作过程中使飞机远离高压电线、通讯信号塔、高速公路、高铁线路等重要设施,确保农用无人机操作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区农机站、各镇街要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农用无人机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教育、实操培训力度,确保农用无人机作业人员熟练掌握飞行安全规则和操作技术,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正确处置。同时结合农时需要,加强对相关农机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实操练习。下一步,农机安全培训参加的课时将与农机项目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相挂钩。请各镇(街道)农办做好参训人员的组织、动员工作,做到应训尽训。 三、推行责任保险,降低运营风险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特要求今年起在鄞州区享受过购机补贴并在我区备案使用的农用无人机必须按条例规定购买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已列入区政策性保险范围,请各镇、街道在做好辖区内机手的参保组织工作,确保辖区内的农用无人机应保尽保。 请各镇、街道结合《鄞州区农用无人机统计表》(附件1),再次排摸辖区内所有农用无人机注册挂靠单位、农用无人机实际使用人和具有无人机操作证的飞手情况,并填写农用无人机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2),于9月9日前发送至区农机站阳开雨,联系电话 87419830。 附件:1、《鄞州区农用无人机统计表》 2、《农用无人机从业人员登记表》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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