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8-06 09:34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农〔2023〕1278号)、《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4〕125号)等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2024年08月6日至08月14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联系。联系人: 王先挺,联系电话:0574-87419812。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农〔2023〕1278号)、《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4〕1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资助、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对绿色防控与农药减量示范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市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规范提质、省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定额施用)示范区巩固提升等工作进行补助。对购买专用配方肥、商品有机肥,配方肥供给端激励,开展田间肥效试验、施肥调查,创建化肥减量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健康土壤培育示范方等工作进行补助。
(二)农技推广服务:对镇(街道)购买鼠药开展统一灭鼠工作进行补助;对运用叠盘暗出苗技术,实施统一育秧服务进行补助;对开展新型耕作制度试点及蔬果林特新品种新技术引试研究项目进行补助。
(三)农情监测:对耕地土壤质量年度变更调查(取土测土)、耕地地力定位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农田土壤污染监测)、草地贪夜蛾专项防控及肥药调查等工作进行补助。
(四)粮食绿色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对区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区(丰产方)创建及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活动的实施主体给予补助;对区级粮食高产竞赛获奖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奖励。
(五)种质资源保护:对本区地方品种的种植信息调查、隔离种植、提纯复壮等工作进行补助。
(六)种子风险基金及种子储备:专项用于应对种子供应风险和种子储备。
(七)良种引繁:对水稻、大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繁育、推广等工作的劳务开支和设施维护进行补助。
(八)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对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点建设及镇(街道)开展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给予补助。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对象:有关的镇(街道)、种子繁育基地、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及企业。
第六条 各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开展绿色防控与农药减量示范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和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分别给予农业生产主体35-50元/亩和15-20元/亩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合计);对于完成年度规范提质任务的市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主体,给予2万元/家的补助;对完成省级绿色防控(农药定额)示范区年度创建提升任务的实施主体,每家给予2万元/个的补助;对完成化肥减量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区年度新创建任务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的补助;对完成健康土壤基地年度建设任务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的补助。补贴推广专用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分别给予购肥农业生产主体最高不超过400元/吨和150元/吨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合计)。对年终评价合格的供肥企业,其补贴外推广的配方肥给予5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全年补贴外推广任务量。实施省级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对田间肥效试验和施肥调查工作,分别给予1.3万元/个和100元/户的补助。
(二)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镇(街道)根据当年灭鼠实施方案购买并发放鼠药,给予0.25万元/吨的补助。参与(叠盘暗出苗)统一育秧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成品秧2元/盘的补助。开展新型耕作制度试点,对开展油菜(小麦)-稻-稻等种植制度试点面积10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试点100元/亩(最高补助2万元)及实割测产用工0.5万元/个的补助。开展蔬果林特新品种新技术引试研究,给予项目实施农业主体最高不超过3万元/个的补助。
(三)农情监测:开展耕地土壤质量年度变更调查(取土测土)、耕地地力定位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农田土壤污染监测)工作,分别给予年度变更调查(取土测土)土样采集100元/个、定位监测试验补助0.8万-1.5万元/个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农田土壤污染监测)点管护损失补偿850元/个的补助;开展农情监测肥药定位调查,给予农业生产主体0.15万元/个的补助。对参与农业农村部草地贪夜蛾“三区三带”布防任务的镇(街道),根据上级任务给予高空灯布设与维护3.5万元/个、后续能耗运转补助费用、性诱捕器布设40元/个的补助。
(四)粮食绿色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对通过验收的区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区,分别给予五百亩方和百亩方实施主体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和1万元/个的补助。对粮食周年高产及单产高产等竞赛活动获奖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奖励;粮食周年(麦稻或稻稻)高产竞赛活动,设置周年高产和产量提升两个系列奖项,其中周年高产奖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5万元/个、2万元/个、1万元/个的奖励;周年产量提升奖设置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3万元/个、2万元/个、1万元/个的奖励;粮食单产竞赛活动,设置早稻单产奖项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4万元/个、2万元/个、1万元/个的奖励。宁波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活动,对水稻超高产攻关、水稻(小麦)高产高效示范、优质稻米示范等创建工作,分别给予实施主体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个、2.5万元/个、2.5万元/个的补助。
(五)种质资源保护:对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实施主体,分别给予种植信息调查0.15万元/个,隔离种植异花和常异花授粉0.4万元/个、自花授粉0.05万元/个,提纯复壮异花和常异花授粉0.2万元/个、自花授粉0.1万元/个的补助。
(六)种子风险基金及种子储备: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储备任务,保障本区粮食种子充分、足额供应,避免缺种现象发生,同时为应对由种子质量事故引起的降价和赔偿事故,每年储备种子8万公斤,给予承储单位储备费用27万元/年,良种风险基金5万元/年。因上级考核任务调整而增加的储备种子部分,按4万元/万公斤的标准拨付给承储单位。
(七)良种引繁:给予繁育用种(原种)提纯复壮补助经费9万元/年,每个良种繁育基地的设施维护经费给予1万元/年的补助;给予水稻新品种展示示范场建设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市区两级财政合计)、春花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场建设最高不超过8万元/年的补助(市级财政);给予品种展示(试验)每处理0.1万元/个,大面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给予0.5万元-1万元/个的补助;给予实割测产0.5万元/次的补助。
(八)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生石灰施用最高不超过50元/亩次;钙镁磷肥施用最高不超过80元/亩次;叶面阻隔材料施用最高不超过25元/亩次;低于此标准,按实结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点建设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的补助。
第七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在项目全部完成或按实施进度,经业务部门审核公示后,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主体;其中农户补助资金,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农村、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同比例下调。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开始实施,原《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发〔2023〕115号)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我区农业绿色高效发展,提升农业农产科技水平,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农〔2023〕1278号)、《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4〕1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农〔2023〕1278号)、《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4〕125号)。
(二)起草过程: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农〔2023〕1278号)、《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4〕125号)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区农技推广补助工作实绩,完善制定《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与财政局相关科室与分管领导进行了对接协商,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主要内容
本资金管理办法共11部分,政策主要内容为:
1、资金来源: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纳入年度预算。
2、补助原则:遵循“公开公平、择优资助、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3、补助对象: 有关的镇(街道)、种子繁育基地、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及企业。
4、补助范围及标准:
(1)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开展绿色防控与农药减量示范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和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分别给予农业生产主体35-50元/亩和15-20元/亩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合计);对于完成年度规范提质任务的市级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主体,给予2万元/家的补助;对完成省级绿色防控(农药定额)示范区年度创建提升任务的实施主体,每家给予2万元/个的补助;对完成化肥减量增效(化肥定额制)示范区年度新创建任务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的补助;对完成健康土壤基地年度建设任务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的补助。补贴推广专用配方肥和商品有机肥,分别给予购肥农业生产主体最高不超过400元/吨和150元/吨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合计)。对年终评价合格的供肥企业,其补贴外推广的配方肥给予50元/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全年补贴外推广任务量。实施省级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对田间肥效试验和施肥调查工作,分别给予1.3万元/个和100元/户的补助。
(2)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镇(街道)根据当年灭鼠实施方案购买并发放鼠药,给予0.25万元/吨的补助。参与(叠盘暗出苗)统一育秧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成品秧2元/盘的补助。开展新型耕作制度试点,对开展油菜(小麦)-稻-稻等种植制度试点面积100亩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试点100元/亩(最高补助2万元)及实割测产用工0.5万元/个的补助。开展蔬果林特新品种新技术引试研究,给予项目实施农业主体最高不超过3万元/个的补助。
(3)农情监测:开展耕地土壤质量年度变更调查(取土测土)、耕地地力定位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农田土壤污染监测)工作,分别给予年度变更调查(取土测土)土样采集100元/个、定位监测试验补助0.8万-1.5万元/个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农田土壤污染监测)点管护损失补偿850元/个的补助;开展农情监测肥药定位调查,给予农业生产主体0.15万元/个的补助。对参与农业农村部草地贪夜蛾“三区三带”布防任务的镇(街道),根据上级任务给予高空灯布设与维护3.5万元/个、后续能耗运转补助费用、性诱捕器布设40元/个的补助。
(4)粮食绿色优质高产高效创建:对通过验收的区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示范区,分别给予五百亩方和百亩方实施主体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和1万元/个的补助。对粮食周年高产及单产高产等竞赛活动获奖的农业生产主体给予奖励;粮食周年(麦稻或稻稻)高产竞赛活动,设置周年高产和产量提升两个系列奖项,其中周年高产奖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5万元/个、2万元/个、1万元/个的奖励;周年产量提升奖设置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3万元/个、2万元/个、1万元/个的奖励;粮食单产竞赛活动,设置早稻单产奖项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4万元/个、2万元/个、1万元/个的奖励。宁波市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活动,对水稻超高产攻关、水稻(小麦)高产高效示范、优质稻米示范等创建工作,分别给予实施主体最高不超过7.5万元/个、2.5万元/个、2.5万元/个的补助。
(5)种质资源保护:对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实施主体,分别给予种植信息调查0.15万元/个,隔离种植异花和常异花授粉0.4万元/个、自花授粉0.05万元/个,提纯复壮异花和常异花授粉0.2万元/个、自花授粉0.1万元/个的补助。
(6)种子风险基金及种子储备: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储备任务,保障本区粮食种子充分、足额供应,避免缺种现象发生,同时为应对由种子质量事故引起的降价和赔偿事故,每年储备种子8万公斤,给予承储单位储备费用27万元/年,良种风险基金5万元/年。因上级考核任务调整而增加的储备种子部分,按4万元/万公斤的标准拨付给承储单位。
(7)良种引繁:给予繁育用种(原种)提纯复壮补助经费9万元/年,每个良种繁育基地的设施维护经费给予1万元/年的补助;给予水稻新品种展示示范场建设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市区两级财政合计)、春花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场建设最高不超过8万元/年的补助(市级财政);给予品种展示(试验)每处理0.1万元/个,大面积示范根据示范面积给予0.5万元-1万元/个的补助;给予实割测产0.5万元/次的补助。
(8)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生石灰施用最高不超过50元/亩次;钙镁磷肥施用最高不超过80元/亩次;叶面阻隔材料施用最高不超过25元/亩次;低于此标准,按实结算。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点建设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的补助。
5、补助拨付流程:为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在项目全部完成或按实施进度,经业务部门审核公示后,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主体;其中农户补助资金,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