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鄞州区畜牧兽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08-20 10:13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4〕125号)等文件要求,由鄞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的《鄞州区畜牧兽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2024年08月20日至08月29日。
(一)信函方式。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二)电话联系。联系人: 周浩,联系电话:0574-87419767。
(三)网络方式。通过”我有建议“栏线上提出意见建议。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 20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4]125号)文件精神,结合鄞州区畜牧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因地制宜、分级承担、适当补助、合理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动物防检疫经费支出
会议培训演练、档案台账资料等;公共卫生及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动物防检疫物资贮备支出;动物防检疫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仪器、设备检测试剂和耗材采购和维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经费;病死动物收集点维修、保养支出;各类消毒防护用品和器械采购;免疫服务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必要的动物防疫经费。
第五条 畜牧业扶持资金项目补助
(一)畜禽业相关监测点设立项目补助
1、畜禽生产价格信息定点监测点补助;
2、市、区动物疫情监测点补助;
3、区动物疫病防治试验点补助;
4、监测采样样品补助及采样劳务补助。
(二)畜牧业发展及提升改造项目补助
1、生猪增产保供新建猪场补助;
2、规模畜禽养殖场提升改造项目补助;
3、数字化牧场、美丽牧场创建补助。
(三)本地菜牛运输补助;
(四)畜禽种业补助
1、地方品种保护补助;
2、生猪良种精液补贴和引种补贴。
(五)畜牧业相关场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项目补助。
第六条 动物防检疫补助
(一)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队伍建设补助;
(二)动物免费免疫补助;
(三)动物强制扑杀及无害化处理补助;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2、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维护管理及人员经费补助;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
4、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的收集清运补助。
(四)其他涉及动物防检疫事业发展的支出。
第七条 补助对象
符合补助条件的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户)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区动物疫病防治试验点每个点补助不超过3万元;
(二)畜禽养殖场监测采样样品补助标准为禽每次10元/只,猪、牛、羊每次20元/只,狗、鹿每次100元/只,采样劳务补助每次100元;畜产品价格监测点养殖场和农贸市场摊位价格监测补助300元/个;
(三)生猪增产保供新建猪场全面落实市财政实施的综合奖励及专项补助政策;
(四)市级对新建、扩建、改建达到“六化”标准的万头以下规模猪场和其他规模畜禽养殖场,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生产,防疫,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智能化、自动化环控、喂料等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按照总投资30%、不超过300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市级对通过省级及以上动物疫病净化的场点,每个病种按照50万/个给予补助,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配套 15 万元;
(六)市级对通过验收的市级以上美丽牧场,按照20万/个给予补助;兽药饲料“两化”试点(示范)场补助,对通过评估的兽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两化”)试点(示范)场,市级按照试点场 10 万元/家、示范场 20 万元/家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
(七)畜禽种质保护补助。北沙牛保种场在确保地方品种的种用价值情况下,按照保种协议开展地方品种保护和适度开发利用的,按照保种协议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经费 100万元/年,区级补助经费20万元/年;同时为了促进保种工作开展,以 220头北沙牛为数量起点标准,北沙牛每增加20头,增加区级补助经费10万/年,以此类推,区级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40万/年(种群保有量目标达到260头以上)。
(八)列入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的给予50%补助。其中,每年的 VPN 专线费用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
(九)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队伍建设补助补助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69号)文件标准,市级补助资金1万元/人,区级补助资金2万元/人。
(十)动物免费免疫,强制疫苗按照《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鄞农发〔2023〕19号)执行。其他疫苗对录入《宁波市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的规模场(户)实施疫苗免费发放。
(十一)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维护管理及人员经费补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关于印发《鄞州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林发[2021]217号)标准补助。
(十二)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的收集清运补助。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鄞州区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收集清运外包协议》支付,区级资金补助18万/年,协议到期后,因动物诊疗机构增加可酌情提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4万。对养殖环节医疗废弃物处置补助,按照与《鄞州区养殖环节医疗废弃物处置外包协议》支付(区级资金 3 万/年)。
(十三)区以上政府及部门已经规定补助标准的从其规定。如畜禽生产价格信息定点监测点补助、动物疫情监测点补助、本地菜牛运输补助、生猪良种精液补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等。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 项目补助按照《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协议、合同等,经验收合格、数据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下拨。
第十条 拨付途径按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畜牧兽医站将相关资金拨付到有关镇(街道)或直接拨付给有关畜禽养殖场(户)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建立项目档案,区农业农村局会做好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适时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成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与上级资金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原相关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畜牧兽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障畜牧兽医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4〕125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等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 206号)、《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4〕125号)、《宁波市种业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种办〔2022〕1号)、《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级种质资源库(场、圃)名录的通知》(甬农产办〔2023〕3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牧发〔2023〕13号)等。
(二)起草过程: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鄞农发〔2024〕1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区畜牧兽医补助工作实绩,完善制定《鄞州区畜牧兽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与财政局相关科室与分管领导进行了对接协商,并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主要内容
本资金管理办法共6部分,政策主要内容为:
1、资金来源:区级财政和上级补助。
2、补助原则:遵循“因地制宜、分级承担、适当补助、合理使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3、补助对象: 符合补助条件的镇(街道)、畜禽养殖场(户)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4、补助范围及标准:
(1) 区动物疫病防治试验点每个点补助不超过3万元;
(2)畜禽养殖场监测采样样品补助标准为禽每次10元/只,猪、牛、羊每次20元/只,狗、鹿每次100元/只,采样劳务补助每次100元;畜产品价格监测点养殖场和农贸市场摊位价格监测补助300元/个;
(3)生猪增产保供新建猪场全面落实市财政实施的综合奖励及专项补助政策;
(4)市级对新建、扩建、改建达到“六化”标准的万头以下规模猪场和其他规模畜禽养殖场,用于规模畜禽养殖场生产,防疫,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智能化、自动化环控、喂料等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按照总投资30%、不超过300万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市级对通过省级及以上动物疫病净化的场点,每个病种按照50万/个给予补助,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配套 15 万元;
(6)市级对通过验收的市级以上美丽牧场,按照20万/个给予补助;兽药饲料“两化”试点(示范)场补助,对通过评估的兽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两化”)试点(示范)场,市级按照试点场 10 万元/家、示范场 20 万元/家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
(7)畜禽种质保护补助。北沙牛保种场在确保地方品种的种用价值情况下,按照保种协议开展地方品种保护和适度开发利用的,按照保种协议给予补助,其中市级补助经费 100万元/年,区级补助经费20万元/年;同时为了促进保种工作开展,以 220头北沙牛为数量起点标准,北沙牛每增加20头,增加区级补助经费10万/年,以此类推,区级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40万/年(种群保有量目标达到260头以上)。
(8)列入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的给予50%补助。其中,每年的 VPN 专线费用全额由财政资金承担。
(9)基层动物防疫员及检疫协检员队伍建设补助补助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69号)文件标准,市级补助资金1万元/人,区级补助资金2万元/人。
(10)动物免费免疫,强制疫苗按照《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鄞农发〔2023〕19号)执行。其他疫苗对录入《宁波市智慧畜牧业云平台》的规模场(户)实施疫苗免费发放。
(10)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维护管理及人员经费补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关于印发《鄞州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鄞农林发[2021]217号)标准补助。
(12)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的收集清运补助。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鄞州区动物诊疗环节病死动物及病理组织收集清运外包协议》支付,区级资金补助18万/年,协议到期后,因动物诊疗机构增加可酌情提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4万。对养殖环节医疗废弃物处置补助,按照与《鄞州区养殖环节医疗废弃物处置外包协议》支付(区级资金 3 万/年)。
(13)区以上政府及部门已经规定补助标准的从其规定。如畜禽生产价格信息定点监测点补助、动物疫情监测点补助、本地菜牛运输补助、生猪良种精液补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等。
5、补助拨付流程:项目补助按照《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协议、合同等,经验收合格、数据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下拨。拨付途径按区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区畜牧兽医站将相关资金拨付到有关镇(街道)或直接拨付给有关畜禽养殖场(户)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